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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司(室)、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下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教育与防范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局安全委员会负责局安全责任制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局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设在局交通安全管理处)负责局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工作方案;
    (二)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局属各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督促各单位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四)组织安全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对先进单位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六)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我局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建立局机动车和驾驶人登记备案制度,每年对局属机动车、驾驶人和私有机动车进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
    (八)完成局领导和局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领导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设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员,报局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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