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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政策解答


(一) 外地调京干部

76、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并退还原承租住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成本价退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⑶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腾退的调动干部,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⑷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不退回或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动干部,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其原住房价值量,与其同职级干部在北京所享受住房的价值量相比较(北京商品房市场均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500元),如不足则补足其差额部分(只限于夫妻一方),如高于不追回。该调京干部不再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以上情况实际执行时,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为准。

 

77、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的补贴额,补发相应职级的差额部分,调京之后继续享有同等职级按月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补发其新任级别面积标准或应享受的按月补贴标准的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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