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03-1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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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组通字[2007]2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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