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05-18 09:26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国管房地〔200669号,2006323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绩效评价活动科学、规范,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活动(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项目决策、准备、实施、竣工和运营过程中某一阶段或全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对比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达到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改进项目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对项目自我评价和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由其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独立评价。
    第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管理和反馈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的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开展项目自我评价工作;
    (二)分析汇总项目自我评价情况,确定需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及其评价方式;
    (三)选择承担绩效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监督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库。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自我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二)配合有关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提供评价工作需要的有关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是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任务的主体,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二)对项目绩效评价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80天内完成项目自我评价,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
    项目管理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自我评价。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重点或典型项目采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直接组织专家两种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该机构不得是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或评估评审单位。参与绩效评价及报告编制人员不得是该项目的决策者和前期咨询、设计和评估评审者。专家组成员必须符合有关资格水平要求,并且不得是该项目决策、管理和使用阶段的参与者。
    绩效评价报告应及时反馈到项目管理单位和各阶段参与该项目的各单位,并进入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规程》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以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真实数据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概算调整报告;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及主要图纸;项目自我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应当全面、准确,得出的结论应当客观、公正,提出的对策建议应当合理、可行。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项目绩效评价成果。
    建立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绩效评价结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项目绩效评价成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改进项目管理、完善建设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 针对项目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可以补救的,应当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承担项目绩效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接受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评价结论严重失实或评价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工程咨询机构和有关人员,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恶劣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评价任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