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2-08-0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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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8]147号)提出:要理顺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明确机关服务中心对其管理、使用的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机关服务中心对机关授权管理、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提高资产效用和经济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机关代表国家对投入机关服务中心及其所属服务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享有受益权。

    为有效地落实这一政策,切实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制订并实施了《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在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企业试行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明确原则及宗旨

    狭义讲,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机关所属经营服务单位及其企业合法占有使用,并以盈利为目的,直接为社会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其来源包括:国家直接出资(以各种形式的实物出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和国家作为出资者依法拥有的资本。其价值形态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土地、各种专用设备以及各类用于有偿服务的财产等。其主要实现方式是:或经机关授权管理使用;或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及兴办具有经营资质的营业单位);或作为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或将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盈利性投入等。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任何经营性国有资产都不允许无偿占用。凡是占有、使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单位,都要按照资产占用的数量、质量缴纳占用费和收益费。机关代表国家享有受益权。

    (2)资产效绩管理原则。各服务经营单位及企业,对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必须建立明确的效绩目标。

    (3)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使产权流动重组,使资产流向高效领域、优势企业、名牌产品和优秀企业家经营的范围,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4)资产扩张发展原则。资产经营性收益基本用于加快后勤服务产业的发展和服务产业的结构调整。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其宗旨是:以强化资产监督管理为主线,以核实资产占用数量、质量为基础,以确定资产占用回报责任为前提,以实现资产占用收益为目的。这项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基本内容与运作程序

    确定资产占用回报率,是资产占用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本着科学简便、切实可行的操作思路,资产占用回报率分资产占用费和资产收益费两项指标。其一,资产占用费。这是资产使用效益或经营成果的直接反映,体现宏观经济运行中社会资金的一般盈利水平。其二,资产收益费。这是经营单位依托资产运营理应缴纳的利润,体现经营单位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和实际贡献。

    两项指标的具体标准是:(1)资产占用费以银行贷款一年期的即时利率为基数计收。(2)资产收益费按经营单位每个会计年度实现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8%计收。为使资产回报均衡合理,促使经营单位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实际操作中,充分考虑不同单位的资产特性、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市场状态和国家政策等综合性因素,区别经营单位具体情况,允许回报比率在1.5%上下浮动。新组建的经营单位和企业,在规定启动期限内,可适度减缓回报。成熟阶段的经营单位和企业,可返还回报用于再投入,以增强发展后劲。

    缴纳资产占用费的运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1)评估核实资产。核准经营单位和企业的资产占用量,是实施本制度的基础。资产评估力求科学、公正、客观、准确,避免评估过低损害国家权益和评估过高挫伤经营者及劳动者积极性的倾向。资产评估可聘请具有资质和专业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经营单位和企业的资产核实后,应按资产性质合理划分为直接经营和非直接经营两类。非直接经营类资产不计入回报率范畴。

    (2)确认上交时限。资产占用费由经营单位和企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上缴。资产收益费由经营单位和企业在第二年的1月底前一次上缴。

    (3)签立契约合同。为规范运作,资产占用回报责任一律采用合同形式落实。每年初,机关与所属经营服务单位及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实际占用资产共同复核,确认当年回报水平。双方签定资产回报缴纳合同。机关统一印制合同范本,并指定单位负责合同履行过程的督导考核。

    三、配套措施

    1.把握政策依据。根据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原则,河北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授权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收益缴纳等项职责。这是制订和有效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的政策基础。

    2.形成规范的法人财产制度。界定经营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权责,是加快机关后勤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也是落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责任的基点。一要政企分开。机关代表国家权益,对所属经营单位及其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不再直接支配经营单位及其企业的法人财产,不再直接干预经营单位及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管理。二要产权清晰。明确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依法独立支配由国家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法律责任,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以每个合同年度为基本期限,以资产回报缴纳为内容,对经营单位实施考核。考核包括年度利润和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两项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衡量经营者能力、业绩的重要依据。二是每年按经营单位实现利润的5%提取奖励基金,奖励超额或基本实现考核目标的单位及其经营者;对没有达到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降利增亏的经营单位,要撤换经营者。三是经营者的薪酬可依据资产运营的难度、风险和贡献确定。四是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真实的基础上,经营单位可自主确定工资水平。(作者: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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