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问题的思考(政府采购)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3-07-2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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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问题的思考

●陈 颖

  政府采购把市场竞争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地结合,目的就是通过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共支出的效率,最终将采购合同授予综合指标最优的供应商。要实现政府采购这一目标,在采购程序上就必须规范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出现用户指定品牌,对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现就此问题,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指定品牌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在实际运作中,采购计划在下达时已由用户直接指定品牌,其主要发生在交通工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中;或是用户虽然没有指定品牌,但所注明采购货物的具体技术指标具有明显倾向性,已将其他品牌排除在外,主要表现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采购中。

    造成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在制度上相对滞后,政府采购的一些行政法规并未对指定品牌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操作上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和制度规范;其次,以前由用户自行采购的观念根深蒂固,用户认为有权决定采购货物的品牌;再次,一些用户对某种品牌的产品比较满意,于是在报送同类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时就参考着这种品牌产品的技术指标,排斥了其他品牌产品。最后,由于某些用户单位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他们出于个人私利考虑,要求指定品牌。

    二、指定品牌采购的负面效应

    在采购过程中指定品牌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法实现品牌间的竞争,造成某个品牌产品垄断政府采购市场。经营该品牌产品的供应商是特定供应商或拥有该品牌产品的专有权,对该品牌产品的配置及价格具有绝对操纵权,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执行机构就很难通过该供应商采购到综合性价比最佳的产品。

    (二)一些供应商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与某些用户单位的采购人员勾结起来,在采购计划中实际上已经确定了供应商,只是让采购机关履行一下政府采购的手续,便美其名曰推行了政府采购,使政府采购反腐倡廉的目标难以实现。

    (三)由于采购计划从品牌到颜色等都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使采购执行机构很难将相类似的货物统一采购,达不到集中采购的目的,不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四)某些用户在确定品牌时对市场情况与自身需求了解不足,盲目追求高配置,互相攀比,造成资源浪费,加大了财政负担,阻碍了政府采购优化资源配置目标的实现。

    (五)某些品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而政府采购需要一定的时间与程序,用户确定的品牌在实际采购时有些已经淘汰或停止生产,造成供货困难,给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

    三、不指定品牌采购存在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不指定品牌,一般是用户提出具体采购货物的功能配置及技术参数,由采购执行机构根据技术参数分类汇总后,采取以招标或询价采购为主的采购方式,制定标书,统一采购。这种不指定品牌采购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如果货物技术要求带有倾向性指标,正如上文所述的,是一种变相指定品牌,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展开;如果所需货物技术标准制定的过宽或者比较模糊、不明确,来投标的投标者几乎都能满足标书要求,这样看似扩大了竞争面,不带有倾向性,但给评标带来很大困难。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常常会根据自己对某种品牌的喜好进行评议,评标公正性很难体现,最后选择可能还是带有倾向性。

    (二)在评标过程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则常常是在投标方满足招标文件对货物要求的情况下,以最低价中标。在实际运作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些知名品牌投标方能够提供高配置、配套服务优良的货物,但这些知名品牌商家规模大、运营成本高、货物档次高,报价也就相应提高;相反,一些不知名品牌的投标方在基本配置满足标书要求的前提下,尽管其他配套服务不完善,但其规模小、成本低,常常能以最低价中标。这样从综合性价比来看,同样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最大效益化的目的。

    四、解决办法的几点思考

    如何解决指定品牌和不指定品牌之间的矛盾,使政府采购既能够规范化运作,又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笔者有几点思考。

    (一)在制度上明确什么情况下指定品牌、由谁指定品牌。原则上不得提出具体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物品的特殊性,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只有采购该种特定品牌,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时,由用户单位提出品牌要求,报送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列入采购计划组织采购,该品牌名称填入采购商品备注栏,并作专项说明。

    (二)继续深化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将年度预算细化,把实施各单位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从整个预算拨款中分离开来,不再下拨至各单位的账号,改变用户单位采购人员认为“政府采购花的是自己单位的钱”的错误观点,统一通过国库的采购专户进行核算,从资金来源上制止随意指定品牌问题的发生。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纪检、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制定相关处罚办法,对政府采购过程中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或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重大采购项目成立专项小组对采购全程监督。建立必要的核准审批和监督程序,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组织地进行市场调研、业务培训、政府法规学习等。根据产品种类和品牌建立一个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随时更新,保证信息畅通,使采购人员深入了解市场商品品牌及各品牌特征,从人员素质方面为杜绝随意“指定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能和具体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通用和专用设备配置标准。对一些技术特殊的专用设备等,如实验器材,市面上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品牌数量极少。这时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指定品牌采购;大部分通用设备,技术含量一般、无特殊用途,这时就不能进行指定品牌采购。

    (六)对于专业性很强、单项金额比较大的采购项目,可由集中采购机构牵头,聘请有关专家早期参与采购计划和标书的制定。要重视专家的意见,同时,政府采购人员也可以提出适当的参考意见。这样可以避免由于用户不了解市场情况而出现的盲目指定品牌问题。

    (七)规范评标过程,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整体评议,在综合分数中考虑适当加入产品品牌分。对信誉好、质量优、售后服务完备的品牌产品给予高分,反之则给低分,避免低质产品低价中标。同时对如何进行品牌评分要制定一个明确标准,防止倾向性。另外应将具体的评标方法在标书中加以公布,使招标更加公开,人为因素相对减少。(作者单位: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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