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是重点(政府采购)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3-11-2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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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是重点
●瞿理明

  政府采购工作,是加强机关财物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行阳光作业,倡导阳光作风的系统工程。随着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也就走上了规范运作的轨道。
    一、政府采购喜忧参半
    我国最早试行政府采购的是福建省,始于1996年,其它省、市大多在1998年开始试行,全国各地市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也陆续诞生。福州市在2002年的机构改革中,将政府采购的职能划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近几年,福州市政府采购的近百辆车,就节约经费80余万元,有效杜绝了车辆购置上的不正之风,也为政府采购工作作了有益探索。事实证明,政府采购在机关后勤管理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一是人们对政府采购认识有偏差;二是采购计划、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随意性大;三是用户往往指定品牌,弊端很多;四是缺乏可操作的规范制度与措施;五是用户验收监督不到位;六是学习宣传工作尚未跟上;七是管理与采购队伍尚待加强。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探索与实践,努力营造一个切合实际,富有创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
    二、政府采购亟待规范
    (一)规范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很多地市还处于试行的阶段,这就必须着力加强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如操作规程、处罚办法、评标办法、监控组织、监控规程等,以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务实高效的政府采购规程。目前,随着国家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有必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处罚和约束机制。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的一系列约束规范,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健康的“阳光交易”。
    (二)规范机构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的设置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形成制衡”的要求,形成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分离。福州市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就是以机构改革为契机,采购办设在市财政局,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要使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与采购机关形成实质性、正常化、覆盖面日趋扩大的良好机制,这就要求履行采购职能的后勤机关要尽快进入角色,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运作
    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采购资金涵盖预算内、外资金和单位自有收入。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大宗物品、非生产性修缮工程和经常性的服务项目。如公务用车的统一购置、投保,定点加油、维修;公务用品;定点印刷;计算机网络及现代化办公设备的配备;房屋维修、环境绿化等等。政府采购要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保证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在采购方面,采用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网上竞价采购为辅的多种方式。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加强宣传
    政府采购工作不仅需要管理部门的规范管理与运作,也需要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尤其对采购金额大,涉及单位多,社会影响面广的采购项目,如公务用车、建筑、装修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应邀请各方媒体参与乃至全程跟踪采访,进行广泛宣传。这样做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认同、关注、重视与支持。同时,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让这项利国利民的“阳光工程”健康顺利发展。
    (五)培养队伍
    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着眼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通过院校培训,专业考察,自学等多种途径,使之尽快掌握招标、谈判、合同、标书及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着力培养一支团结、创新、廉洁、高效的采购队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作者: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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