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招待工作实行收费制度的历史回顾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6-03-26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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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振刚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度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度命令》发布后,对内招待工作面临一个废除供给制度改行收费制度的改革任务。

1957年3月20日至23日,周恩来总理陪同捷克斯洛伐克总理西罗基到杭州访问。总理在杭州期间所用房子、汽车当地都不收费,经总理指示后才收了费。后据了解,凡中央负责同志经常去的地方如杭州、上海、广州、武汉等大城市都设有内部招待所,对住在招待所里的人所用房子、汽车都不收费。事后,总理指示国管局速派人到以上这些城市调查有关这方面的情况,然后以国务院名义发一通知,规定各地不要设内部招待所,所有去的人不论因公因私,其住房、坐汽车都要收费。同时,为了减轻国家和每个人的开支,各地应将招待标准适当降低,对外宾和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也应收费,其开支由各招待单位按规定办理。

国管局经过调查后,向习仲勋秘书长和中央上报《关于接待工作中内部招待所的情况和收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关于各地接待内外宾的内部招待所用房问题,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正式旅馆式的高级饭店、宾馆、旅行社、招待所,其主要问题是经营管理中存在供给制残余和机关化作风;组织领导分散,规章制度不健全;旅店和汽车收费价格偏高,定价标准不一致。另一类招待用房是属于别墅式的内部招待所,招待所范围一般规定为国宾、各兄弟党的领袖、中央委员、副总理、元帅以上的负责同志,以及各省、市委的书记和少数高级民主人士,甚至中央部长、副部长、地委书记。其主要问题是,在组织领导上,有的由党委直接领导,有的由公安部门管理,有的由交际处统一管理;一般都没有建立较完善的制度,有的根本没有制度;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规格等方面均有某些铺张浪费现象。关于内部招待所费用问题,主要是招待范围的面宽,房屋使用率低;存在供给制残余思想和做法,除了酌收伙食费外,住房、用车等均不收费,因此,有的住在饭店的客人就要求住别墅,用车也没有约束,有的人就任意摆排场,要求高,要求多;再者,收费中有思想抵触情绪。报告建议明确高级的内部招待所的任务和范围,并从各方面采取收缩的方针;克服供给制残余思想,建立制度,合理收费;一切接待部门都要贯彻执行收费制度。

同年6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各接待单位实行收费的通知》,规定今后国家机关的各接待单位在接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各界人士时,应该实行收费。国家机关和军队以及党派、团体的各级工作人员因事出差如治办工作、检查工作、汇报工作、视察工作以及参观、旅行、休养、治病、过境等,都须按照当地的规定交费;前来我国访问的各国代表团、文化艺术代表团、贸易科学等团体和个别外宾以及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团体或个别人士的接待办法,按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责成有关部门,拟定各地具体的招待标准和收费办法,对于所管的饭店、招待所和汽车等,应该在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做到服务便利,定价合理。对于收费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分送中央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革前,国务院召开过四次全国对内招待工作会议。每次会议都把实行收费制度列入议事日程。1962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内招待工作的规定》重申要坚持收费制度。这对于促进廉政建设和实现宾馆招待所企业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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