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正确取向 防治商业贿赂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6-06-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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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根据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治理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反腐倡廉的重点工作之一。笔者认为,防治乃至杜绝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府采购市场取向。

    坚持政府采购的市场取向,一定要明确政府采购自身的特殊性。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的观点,政府与市场应该是互补的,政府不应直接介入市场能够做到的事情,只介入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如公共品、外部性、自然垄断等行业。事实上,政府本身作为一个消费者,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采购的存在表明,政府和市场是无法做到绝缘的,起码在政府采购这一活动中,“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这两只手握在了一起。政府采购不是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而是政府主动利用市场手段来有效地配置资源。因此回避政府与市场的直接接触是不现实的,人们之所以希望回避两者的交叉,主要是因为政府具有超越市场的行政特权,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侵蚀市场机制,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也就是一定要坚持市场取向和遵循市场原则,建立好各市场主体的监督机制。

    要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取向,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应遵循以下几点:一是独立、公正、高效地执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指令和采购人的委托指令,供应商无须以商业贿赂“润滑关节”。二是要致力于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充分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消除商业贿赂的“土壤”;三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避免公共利益私人化;四是加强内部建设,合理分工,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做;五是树立服务意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思想是商业贿赂源头之一。不仅集中采购机构要树立“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原则,政府采购有关的其他当事人也都应当树立。比如各部门的采购人相对供应商来说,是代表政府向企业提供服务,要耐心解答供应商的咨询;供应商相对采购人,也要提供良好服务,不能因为采购金额小、利润薄就不守信用,不提供服务。

    集中采购机构有坚持正确的政府采购市场取向的先天优势,其非营利性质的特点有利于消除商业贿赂,有利于实践“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指令对于政府采购的市场取向起着重要作用;另外,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上要实行严格的分离制约机制,杜绝其他部门和个人对采购执行部门进行干扰;政府的购买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不仅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依法行政,而且采购人和供应商也要严格接受行政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严格遵循集中采购机构制订的规则。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营利性质决定了其难以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必然无法杜绝商业贿赂等不良现象,故应当逐步予以禁止。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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