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财政部意见的通知要求
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资产处置工作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09-27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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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资产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资产处置,是顺利实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经费资产处置工作,确保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意见》要求,全面开展经费资产清查和登记工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经费、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资产(包括在建工程在内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和人防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逐项登记。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意见》要求,要认真做好资产处置和财务处理工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年第9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年第8号)的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资产的处理意见,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报国管局和财政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核准)后,办理资产和款项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意见》要求,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各项经费结余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上缴原拨款单位,资产全部上缴国管局,由国管局商财政
部处理。合并或分设成新部门和单位的,经费由财政部商国管局做相应的划转和分拨,资产由国管局商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和配备标准予以调配、处理。转为事业单位或改变隶属关系的,经费由财政部商国管局进行调整、划转,资产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办理划拨或变更手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清退,确有困难的经国管局商财政部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其他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作价,扣除负债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意见》要求,规范处理住房资金。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各项住房资金进行清理,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国管局商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办理划转等手续。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职工个人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根据职工人事关系变动情况,分别办理转移、封存、销户等手续;尚未发放给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随机构变动相应划转,机构撤销的,上缴中央财政。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规定,如实上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挪用、借机突击花钱、巧立名目发放钱物和私存私放。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登记,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擅自处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对机构变动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经费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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