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10-2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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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31号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和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努力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把握制定条例遵循的主要原则。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过多次批示和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率先垂范,走在全社会前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从中央国家机关来看,人均用电量2006年同比下降12%,2007年同比下降4%;公车用油量今年上半年同比下降14%。但是,总体上讲,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和批示精神,国管局从2005年起着手研究起草条例送审稿,并于2008年2月报送国务院,在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7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
    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为此,国管局要认真理解和切实把握制定条例所遵循的三项主要原则:一是有关制度和措施相对从严,促使公共机构节能真正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充分发挥其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二是注重制度和措施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有力,同时又切实可行,便于操作。三是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既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又确立节奖超罚的激励措施,增强公共机构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
  二、切实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抓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工作。为了落实节约能源法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条例分三个层次规定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一是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二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保证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
  制定和组织实施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于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条例首先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为保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各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完成。 
  三、认真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晰、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为此,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一是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二是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是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和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四是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五是公共机构应当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六是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七是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公共机构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八是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四、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效。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条例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要切实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一是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二是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是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四是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五是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六是公共机构应当规定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重点用能部位的节能运行规范。七是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
  为了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考虑到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有的公共机构还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对公共机构违反条例的行为,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对公共机构违反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行为,可按照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切实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实施工作。一是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计划和人员培训方案,分层推进,逐级展开。要通过普及教育和专门培训,使公共机构的干部职工掌握条例内容、理解条例精神、落实条例要求。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公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为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二是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抓紧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节能指标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快制定能源消费计量、统计报告、消费定额和能源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要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加强日常用能管理。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能,明确管理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国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抽查,总结交流经验。四是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系国管局局长焦焕成9月18日在《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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