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联络员会议在京召开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9-01-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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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2008年12月9日至11日,全国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寻寰中出席会议并讲话。
寻寰中指出,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需要每一个机构、团体、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努力。公共机构既是能源消费的重要主体,又是节能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行动对于全社会具有广泛的示范作用。推行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降低运行成本、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律法规,夯实工作基础,推进节能改造等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各地必须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真正发挥好表率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节能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寻寰中强调,为了加强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国管局决定建立全国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这不仅是完善全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为各地互通信息、加强联络提供了平台。各地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切实担负起直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一是要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反馈工作动态。二是要提出推进本地区或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要积极参加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四是要根据联络员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快推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的建立。首先,要理顺与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其次,要充分发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形成分工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再次,要完善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机制,明确一把手负责,加强评价和考核。
    寻寰中要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法律内涵,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学发展,关键是要把握“两个重点”,完善“四个体系”。两个重点,就是以建筑节能和车辆节能为重点。四个体系,就是建立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节能评价考核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和宣传培训体系。当前,要抓紧做好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完善能耗计量、检测、统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抓好建筑节能,切实抓好车辆节能,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力度,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等项工作。
  会议期间,国管局房管司布置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和能耗统计工作,有关同志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行了讲解,与会代表还讨论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交流了各地节能经验和主要做法。会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司长张太原主持,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61名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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