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要做好“一带头四到位”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9-03-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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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节约能源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公共机构节能进入了一个依法推进的新阶段。
    一带头: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务必成为三大节能主体的榜样,即成为企业单位、公共机构、居民生活节能的榜样。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体国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当前看,主要带头做好“六件事”:第一,带头落实节能目标。“十一五”期末比“十五”期末全国节能目标为20%,按照测算,平均每年节能4.4%。第二,带头搞好车辆节能。中央要求提倡一周少开一天公务车,现在北京、上海、山东、安徽等地已经带头了。这件事,省政府的要求很明确,就是坚决执行、积极稳妥、扎实推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在会同有关厅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要下决心把节约20%用油的指标落实到每辆车、每个人,从使用、油耗等角度加强管理、加强研究。同时,要坚决刹住机关为了应付每周少开一天公务车,而购买一批机动车的歪风。第三,带头搞好建筑节能。第四,带头搞好水电节能。机关里的水、电等节能潜力还有很大空间,空调、机房、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能耗都有很大的下降空间。第五,带头采购能效标识达标产品。国家规定,从2009年开始不得采购能效标识在2级以下的产品。第六,带头建立能源统计、考核、审计体系。要把节能统计、考核、能源审计工作落到每辆车、每个人、每间办公室、每个公共机构,加快建立完善整套考评、考核、统计、报告、能耗定额、能源审计管理制度。
    “四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搞好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工作部署上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不折不扣实现节能目标。
    二是组织领导到位。贯彻实施《条例》,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大,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时间持久。各级政府、各级公共机构务必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领导责任、落实办事机构、落实节能方案,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机构节能纳入本地区节能减排总体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公共机构要确定本单位节能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落实方案。
    三是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制度措施是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效的最基础工作。针对当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晰、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监督和约束不力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条例》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快制定能源消费计量、统计报告、消费定额和能源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和办法,督促各级公共机构落实各项节能具体措施,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取得实效。
    四是督促检查到位。全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节能规划编制、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计量器具配备、节能产品采购、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制度的行为,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系凌成兴在江西全省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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