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1-05-1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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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真

    合理设置监督机构。合理设置监督机构是推进节能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一是必须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机构设置。在各师机关事务部门、院校主管节能的部门统一设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处(室)、履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指导检查等职能,从而解决同级机构间因分工重叠而导致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二是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性质。将兵团各师和院校节能监督机构统一列入各师和院校组成序列,定性为行政性质,使用行政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让各部门懂得本级节能机构既是监督的主体,同时又是被监督的客体,不允许有不服从监督的特殊部门。三是统筹上下关系,提高监督效能。在监督对象上,突出对节能部门的重点监督;在监督内容上,突出对节能工作的准备、实施、完成过程的监督,并要求同级节能监督机构,应当接受上一级节能监督机构的检查指导,更好地执行《条例》所赋予监督职责落实,达到履行监督职能的目的。
    分层次配置监督力量。科学配置节能监督力量,是完善节能监督体制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一是监督力量配置要形成主体。要积极争取兵团领导的重视,使兵团各师和院校的节能监督人员能够得到一定的增加,从而促使本级节能监督工作得以组织实施,确保能够担负起法定监督职能责任。二是内部监督力量要横到边、纵到底。从纵向上,在兵团至各师和院校配置一定的内部节能监督人员。从横向上,在原有的编制机构上增设内部节能监督机构,既可以明确监督机构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又可落实处罚和激励措施。三是监督力量要实现区域覆盖。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可以按地域配置的方法,分别配齐兵团各师、院校节能监督员力量。具体人员的管理、培训则由兵团节能机构进行集中统管,便于及时准确掌握各单位能源消耗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反馈和公布监督情况,对推动公共机构做好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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