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采购制度改革
开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新局面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2-06-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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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焕成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我们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总结交流10年来的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的任务,对于推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科学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和支出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作为财政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措施,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应运而生。从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到现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已经走过10年的历程。

 10年来,政府采购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采购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统一监督”的管理体制,形成了“协调配合、相互制约、公开规范”的工作机制。目前,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框架、以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为基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初步形成,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

 10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采购预算执行,努力做到应采尽采。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由最初的预算内资金延伸到预算外资金;实施范围由一级预算单位扩大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范围由货物类扩展到工程类和服务类,一些公益性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项目也被纳入进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在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节能减排、扶持中小企业等方面的政策功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0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带头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健全采购制度,优化采购流程,创新采购方式,加强项目评审,推进电子化采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逐步形成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供应商之间“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采购质量和效率稳步提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规范政府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无论是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还是采购的质量和效率,以及机构建设、人员素质和从业行为等方面,都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为此,我们要下大力气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和作用

 3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出台并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采购预算、招标投标、专家评审、供应商管理制度,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总理的重要讲话明确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结构调整、节约型机关建设和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体来说就是:

 第一,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政策导向作用。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具有规模大、范围广、导向性强等优势,可以对经济运行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同行业产品实施不同的采购政策,控制采购规模和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从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协调发展;能够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扩大对创新产品的采购规模,增强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能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民族产业振兴,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产品,降低经济发展对物质投入和资源消耗的依赖,促进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第二,要立足于降低行政成本,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节约型政府机关建设中的源头控制作用。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更加注重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实施政府采购能够通过规模效应实现财政资金的节约和集约使用,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推动政府消费行为的市场化,能够通过采购绿色节能产品降低政府机关的能耗水平,是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当前政府机关建设项目多、资金规模大的情况下,我们更要通过政府采购,进一步规范政府支出行为,把好经费支出关、资产配置关和公务消费关,确保节约型机关建设取得实效。

 第三,要着眼于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在廉政建设中的制度保障作用。我们党能不能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政府的形象好不好,还要看政府机关能不能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能不能真正把钱花好用好,这是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问题。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推动公平交易,增强采购透明度,可以有效解决自行采购的弊端,压缩采购人员的寻租空间,减少权钱交易和损公肥私行为的发生;能够从源头上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机关。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努力开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新局面

 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走过了10年的历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做好今后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要求,明确任务,把握重点,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科学发展。

 第一,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科学的预算编制和严格的预算执行是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前提。当前,有的部门存在规避采购和“随意采购”等现象,与采购无预算或者预算约束软化密切相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抓好采购的预算管理。一方面,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的所有采购项目支出,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另一方面,要遵循预算编制的要求,将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货物、服务和工程等具体项目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综合评估政府采购的经济社会效益,努力形成预算制约采购、采购服务预算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要着力做好扩面增量工作。采购范围和规模是衡量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志,也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基础。去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47万亿元,政府采购资金规模仅占GDP的约2%,与国际上平均约10%的水平还有较大距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仍然偏小,不少采购项目还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这说明政府采购扩面增量的空间和潜力还比较大,需要我们下更大的气力,努力做好扩面增量工作。具体讲,在采购品目上,不仅要将适用于批量采购的标准通用品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还要逐步将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切实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在资金范围上,要结合优化投资结构,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财政政策的落实,坚持政府采购范围与财政预算资金覆盖面同步,将中央补助专款和年中追加预算资金等各类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做到应采尽采。

 第三,要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规范化是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根本保障,是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要着力抓好制度标准、操作流程、人员队伍、信息平台等规范化建设。一是要以健全的制度保障规范化,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努力解决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提升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要以科学的标准促进规范化,研究从预算编制到计划管理、方式审批、执行交易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等管理标准,用这些标准来规范流程、考核绩效、评价工作。三是要以专业化队伍抓好规范化,加强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努力打造一支熟悉政策、执行高效、精通业务的专业化采购队伍。四是要以电子化平台助推规范化。政府采购中心要进一步完善采购人库、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系统,实现网上受理、网上编标、网上投标和网上评标的全流程电子化。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采购中心的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委托、核查交易合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水平。

 第四,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政策功能是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目标,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更是为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所以,我们要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在实处。具体讲,要完善政策功能的制度体系,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转化为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要在支持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确保政府采购的数量和份额。要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关联行业多、社会影响大以及直接惠及民生的重大项目中积极落实政策功能。要借助集中采购的采购规模大、示范效应强、作用面广的优势,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落实政策功能方面的主导作用。

 第五,要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有效的监管是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执行等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等违规行为。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采购中心要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优化采购程序、操作流程和工作分工,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媒体、公众监督政府集中采购行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集中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国务院赋予我们的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系统总结《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绩,认真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深入研究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扎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集中采购规范化水平,努力开创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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