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2-11-13 10:51
关闭本页 打印

【 字体:

本刊记者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机关事务工作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创设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更好地将贯彻《条例》制度化,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 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使用本省各级财政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机关的机构职责、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机构职责设置,《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是制定全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三是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四是负责全省各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务用车的更新、配备,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五是负责本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建设和大修;六是负责本级机关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七是负责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业务培训和指导;八是负责民主党派省级离退休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根据《办法》要求,市、县两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管理本级机关相关运行经费、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事务工作。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关于经费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和有关规定,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各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采购机关运行需要的货物和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办法》还特别指出,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办法》对资产管理也做出了详实的规定。《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机关的资产配置计划。各机关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各机关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根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集中办公,共同使用后勤服务资源,节约行政运行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现有的房产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对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总体投资规划,统一建设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申请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大修。各机关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财政部门审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务用车问题,《办法》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各机关需要更新、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公务用车更新、配备审批权限的规定,按照该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
    为了建立健全统一的服务管理制度,杜绝公务接待的铺张浪费,《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程序规范;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办法》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是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是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是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是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五是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六是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