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依法办事”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4-10-1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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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激波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要让机关事务管理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首先是依法设立管理机构。这是根本,是关键。组织机构是政府职能的载体,没有机构,职能就无所依附,正如古人所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机关事务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和事务,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但长期以来,重政务,轻事务,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性一直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机关事务工作始终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甚至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工作。其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不健全。从湖南省的情况看,在全省14个市州中,目前仅有5个设立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有2个在党委和政府分别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处,还有7个只在办公室设了行政科;在122个县市区中,还有近一半以上没有设立或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工作长期分散在各个部门,处于无序状态。类似湖南这样的情况,在其他省市也或多或少存在。这种现状,显然难以适应机关事务工作发展的需要,也与《条例》的精神不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是《条例》的基本精神,也是建设节约型机关和两型社会的现实需要。要贯彻好、落实好《条例》,首先就需要依照《条例》要求解决好机构的问题。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那些还没有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将机构问题作为贯彻《条例》的重中之重。当前,各地正在进行新一轮机构改革,这也为解决机关事务管理机构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级政府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应该重新审视机关事务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统筹考虑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设置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最好设立机关事务机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明确机关事务的主管部门。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坚持依法办事,是各级政府应有的态度。依法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既是贯彻《条例》的需要,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做好机关事务工作的前提。
    其次是依法确定职能职责。职能法定、权责一致,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特点。机关事务被称为政府的“大总管”。大总管的管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由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长期滞后,机关事务的管理职责一直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机关事务部门不仅机构不统一,名称不统一,职能职责也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有的机关事务部门,基本没有管理职能,主要就是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物业服务等工作,实际上就是服务部门;有的虽有管理职能,顶多也就管管车子,其管理的内容和范围都相当有限,与《条例》的要求相去甚远,难以担当起“大总管”的职责。随着《条例》的颁布施行,机关事务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状况应当得到彻底的改变。《条例》作为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在总结我国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对机关事务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按照《条例》精神,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在经费管理方面,主要是制定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负责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有关的经费管理,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在资产管理方面,主要是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抓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承担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和土地、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在服务管理方面,主要是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后勤服务,开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做好公务接待和会议管理等工作。这些规定,对机关事务作出了科学界定,也为我们科学配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目前情况看,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基本是按照《条例》的要求配置的,也是比较科学到位的,省市区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也大部分与国管局实现了上下对应,职能职责的界定比较清晰。在省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责配置上,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厘清与其他部门在职责上重叠交叉的问题,例如机关资产管理问题。而在市州和县市区机关事务部门,目前的职能职责配置还相当不完善,有的还处于无机构、无编制、无职能职责的状况,无法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在依法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同时,科学界定机关事务的范围,并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机关事务部门有权有责,依法履行职责,实现机关事务的科学发展。
    第三是依法提供服务保障。机关事务工作的根本目的是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实现这一目的的根本途径,在于依法提供保障服务。长期以来,由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的制度和标准,机关事务工作的服务和保障基本是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等方面,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超标准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超面积超规格占用办公用房、超范围超对象公务接待的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职能强条件好的单位,不仅可以建豪华办公楼,配豪车,赴豪宴,享受其他部门难以享受到的待遇,而一些职能较弱的单位不仅基本公务用车难以保障,办公条件也非常简陋,甚至靠租房办公。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导致苦乐不均,影响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从根本上解决机关保障服务五花八门、苦乐不均的现象,应该从制度标准着手,依法提供保障服务。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事务实际,制定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办公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标准,使保障和服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和勇气,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按标准办事,做到标准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统一的制度标准,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不能搞引人而异的所谓“灵活变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机关事务的服务保障依法保障和提供。也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各自为政的现状,破除苦乐不均的难题。
    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让机关事务步入法制的轨道,就是要建立机构体制依法设立、职能职责依法确定、服务标准依法提供的新型运行模式。这既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机关事务发展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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