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游戏规则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6-02-0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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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修

    “互联网+”是以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在融合基础之上的创新和发展。其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集成和优化作用,改造和转化传统产业,将网络技术的创新成果运用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形成以网络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追根求源,互联网本身就是技术工具或传输通道,就像水、电一样的基础设施。“互联网+”是与其他行业有机融合、协同增效,是大数据指导下的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柔性化,也是将“蛋糕”做得更好更大的过程。就其所激发的信息资源的巨大能量来说,这种“+”是化学反应,而非简单的物理对接。“互联网+”以提升实体经济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其共性是“用户为王,互联为魂,数据为源”,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跨界融合性。“+”是业务上的开放和跨界,是产业上的调整和重塑,也是发展要素的重组和优化。只有商品、人及其交易行为整合到互联网上,才能形成“活的数据”,进而在产业上下游、协作主体之间以最低的成本流动和挖掘。从产业链看,“+”通过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流程再造,提升企业管理和客户体验,利用互联网平台的长尾效应,在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同时创造出规模经济效益;从宏观上看,通过“+”的催化作用,降低市场交易和组织成本,为产业智能化提供支撑,增强经济发展新的动力。
    二是创新驱动性。“+”的关键是创新,不仅仅是技术上的也是思维、理念、模式上的创新。正是由于“+”的创新驱动作用,使互联网由经济运行中的“轮胎”变为“发动机”, 体现出一种新的能力。“互联网+”是方式的转变和文明的变革,是推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利器。以网络为载体的知识社会创新2.0模式,以互联网思维来求变革,在为用户创造价值的同时成就自身价值,全面降低创新创造创业成本,是具有信息时代特征的创新升级版。
    三是连接开放性。“+”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打破行业垄断,连接一切可连接的人或物,把以往孤立的资源连接起来,破除有形和无形的条条框框,让开放的生态把以往制约创新创造创业的消极因素化解掉。“互联网+”的连接开放性,让研发由市场驱动,更好地把脉人的体验、重视人的创造、尊重人的作用,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互联网+”转型升级新支点。乘着“互联网+”的顺风,转向信息化、网络化、专业化,促进产业升级,成为现代企业的必然抉择。为此,企业的业务结构要调整和优化,使之呈现金字塔型,底层是基本业务,中层是增值业务,高层是定制业务,以实现其价值创造呈倒金字塔的理想结构:底层价值很小,中层价值较好,高层价值最大。如果企业仅定位于基本业务,创造价值就有限,惟有向增值业务和定制业务倾斜,向服务领域升级,方可创造全新的更大价值。
    “互联网+”成败关键看品质。不论是日臻成熟的网络购物、在线支付,还是方兴未艾的微商,互联网提供的主要是渠道,影响的重点是营销模式。经营产品或服务是企业最重要的基础,无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主流经济模式怎样发展,先进技术和过硬品质是永恒追求,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才是最终目的。“互联网+”要求企业专注于产品主业,发扬工匠精神,精耕细作,精益求精,将产品或服务做到极致;反之,不围绕公司主业而去追求简单的“互联网+”,没有好产品或服务作保障,再先进的理念也是空中楼阁。
    “互联网+”信用安全保长效。“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安全规范,强化风险监测,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公平竞争。除了技术因素外,建立互联网征信体系是其中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要从信用档案系统着手,配合征信体系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大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互联网+”健康发展着力点。互联网既是“+”的前提,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互联网+”发展长远战略,大力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高效开放安全的“互联网+”共享平台;在技术、标准、政策等多个方面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有效对接,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范式,促进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创新;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规,形成融合市场的监管合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放。
    总之,“互联网+”是互联网技术的极大发展和广泛应用,是一场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革。它具有超常的转化和带动作用,蕴藏着促进经济转型提质增效的巨大潜力。各行各业应抓住“互联网+”的难得机遇,结合自身实际,更新观念,在推动所在行业深度融合的基础上,创造新的发展生态,进而使其效率和效益有一个大的提升。

 

 

                                             作者单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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