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5-2017年度
首都文明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文明办:
根据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建办〔2017〕13号)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开展2015-2017年度“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申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运行管理身份,有规模成建制,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符合首都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单位内设处室或职工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参加首都文明单位的评选。
(二)荣获2012-2014年度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可作为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对象。
(三)中央国家机关系统推荐名额为首都文明单位85个,首都文明单位标兵30个。
二、申报条件
(一)在历届评选中曾获得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可重新参加本届申报评选。
(二)申报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要符合《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精建〔2014〕8号)规定的组织领导有力、道德风尚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工作实绩显著、文化建设突出、社会责任落实等标准,在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2016年4月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甲方交通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资源严重毁损等责任事故及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干部职工发生“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并受到查处,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单位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三、方法步骤
(一)申报自测。2017年5月,申报单位对照评选标准进行自查自测、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向所属部门文明办提出争创申请,并准备创建工作总结及特色工作案例。创建工作总结包含近两年来单位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及自查整改情况。特色工作案例要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建设、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单位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中,选取最为突出的方面进行重点阐述,包含主题、背景介绍、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并提供4-5张相关照片。
(二)推荐申报。各主管部门文明办按照《首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精建〔2014〕8号),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确定申报名单,通知申报单位登陆创建管理平台(http://cj.bjwmb.gov.cn)填写有关内容,并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及特色工作案例。同时,在征求本部门纪检、审计等单位意见后,撰写推荐报告(简要概述申报、审核等情况并附推荐名单),加盖公章,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管局1号楼519室,交换箱号:049 ),电子版发送至ggjjswmb@163.com。
(三)测评推荐。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好中选优,提出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建议名单,在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向首都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首都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验收、社会公示、命名表彰等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首都文明单位的申报工作,切实把这次申报工作作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具有时代特点的创建典型挖掘出来,宣传出去。
(二)各申报单位要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使申报工作成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过程,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使创建工作成为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三)各部门、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确保程序规范、纪律严明。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确保评选质量。
附件:关于开展2015-2017年度首都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单
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赵凌波,63099578;吴庆俊,63094286;穆华伟,8308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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