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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精神文明建设网    www.ggj.gov.cn    2018年0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省(区、市)驻京办事处

  按照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812号)要求目前中央国家机关77个部门和单位所属600个在京二级单位、10个在京中央金融企业和52个省(区、市)政府驻京办事处通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责任、开展宣传培训、配备分类设施等措施正在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为确保年底前完成办公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任务,推动职工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就做好下一阶段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办公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一)巩固本级办公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成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巩固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痕迹式管理”,持续深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强化分类意识,养成分类投放习惯,重点抓好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员工的业务培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分类收集、清运、处理台账记录;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混投、混放、混运等不规范分类行为及时提醒教育、通报曝光,逐步实现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在京二级单位、在京中央金融企业和各驻京办事处要在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及其他公共区域配齐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楼层配备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桶,每个房间配备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篓,并粘贴规范分类标识。要在适宜位置配置不少于1个有害垃圾专门收集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及时交具备资质的资源回收公司统一回收。职工食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餐厨垃圾密闭容器,单独存放,明确专人清理,避免混入餐具、饮料瓶、塑料袋、餐巾纸等,做到“日产日清”。探索“互联网+垃圾分类”模式,引入自动回收废弃饮料瓶、电子产品、书籍报刊等设施设备,对可回收垃圾进行进一步细分。此项工作应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积极推动职工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有关要求,2020年底前北京市城区范围内要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摸清职工住宅区垃圾分类情况,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责任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进职工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居民的分类意识,设立监督员,做好日常监督检查;配齐分类收集设施,粘贴规范标识,避免混投混放;与属地环卫等部门签订分类清运协议,确保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我们将选择1-2个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各部门、各单位条件成熟的住宅小区也可以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观摩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去年已完成本级办公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为学习借鉴相关做法经验,各部门、各单位应组织所属在京二级单位到本级办公区实地观摩,指定专人介绍情况、引导参观,展示相关管理制度、清运协议和台账记录等材料。此项工作应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我们将统一组织在京中央金融企业、驻京办事处开展示范观摩活动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认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在京二级单位在京中央金融企业和各驻京办事处要加强与城管、环卫等部门的联系,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协议,做好分类清运工作。

(一)餐厨垃圾:联系所在区的城市管理部门,与具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清运协议,由其负责日常餐厨垃圾清运处理。

(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电话:4006505807010-59338924)或其他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清运合作协议,由其负责适时回收有害垃圾、可回收物。

(三)其他垃圾:与所在街道环卫部门或按原有渠道签订清运协议,由其负责日常其他垃圾清运处理。

此项工作应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

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在京二级单位、在京中央金融企业各驻京办事处要通过多种方式,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宣传培训,让每个干部职工都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强化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分类投放行为习惯自觉做到“垃圾分类,从我做起物业管理、保洁人员要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熟悉分类标准和流程,做好分类收集工作,发现垃圾混投问题及时反映并做好二次分拣。要设立垃圾分类监督员,指导监督干部职工正确进行分类,避免混投混放,确保分类取得实效。

今年1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12月,我们组织开展检查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重视、不认真、不到位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适时进行复查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  

        2018921

                       

 

 

 

 

 

 

 

 

 

 

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