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组通字[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四、此次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涉及人数较多,老干部病房相对紧张,一时又难以大量增加。提高待遇后,老同志就医医院按“就地升格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确定;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院时,如干部病房临时不能保证,可优先安排在普通病房。 对符合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于今年8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审批表附后);对符合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条件的离休干部,请按干部管理权限于9月底之前办理完毕。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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