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议通过《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5-11-1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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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改进作风、厉行节约作为加强党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对涉及机关事务工作的行政经费、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务接待、会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构建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核心、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框架、以专项管理制度和配套办法为基础的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充分吸收多年来本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和好的做法、梳理现有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天津市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体制,细化了主要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定了《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能定位和重要作用。

    为了强化执行力度,《办法》还从制度上明确了法律责任,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通过对“机关事务”、“制度设计”、“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我市机关事务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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