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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入局”与“出局”的思考
 
2015年10月09日    来源:

刁德友

2015年上半年,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全面启动,19个区(市)县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通过审批。

成都市所属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设置在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过程中可谓是“冰火两重天”。有“入阁”的,有“入局”的,也有“出局”的,也有仍在“局外”的。一是由“局”入“阁”。青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进入区政府工作组成部门,和金牛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样成为区政府组成单位,机关事务工作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更加有利于发挥机关事务工作为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二是“入局”。龙泉驿区、郫县、双流县增设机关事务管理局,至此全市有13个区(市)县设立了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可的“身份证”,实现了从“无位”到“有位”的突破。都江堰市、崇州市原未设局,现设立了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迈出了“一小步”。三是“出局”。彭州市、青白江区、大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变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退出政府内设机构的委办局序列,失去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可政府内设机构“身份证”,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能作用明显弱化。四是依然在“局外”。蒲江县既未设局也未成立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依然没有组织机构实体平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入阁”、“入局”与“出局”或“局外”,既折射出相关部门和“关键少数”对政务与事务关系的不同考量,也折射出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模糊性和多样性。

成都市所属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入阁”、“入局”确立了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的新体制。机关事务管理组织机构是机关事务工作职能的载体,没有机关事务管理组织机构,机关事务工作职能就无所依附;依法设立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工作行政法规和四川省机关事务工作行政规章的要求,也是做好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入阁”或“入局”,既表明了相关部门和“关键少数”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决心,也表明了相关部门和“关键少数”坚持有法必依的自觉性。决心和自觉性来自对机关事务工作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实践证明,这种集中管理体制带来的是管理机构的精简、统一、效能,带来的是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的统一,保障资源的统筹配置,专业化的服务保障和机关运行成本的不断降低。

成都市所属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局”带来的不仅是新的尴尬与无奈,而且还有新的困惑与失望。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精神,只有政府机构编制序列的委办局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政府所属机构的各类型“中心”则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凡在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出局”而成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的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尽管机关事务工作任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依法行政方面却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随着机关事务管理行政职能的消失,对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来说,机关事务法制化保障与法治化管理将会面临一系列既回避不了也绕不过去的新问题。过去曾经以“有为”就“有位”的信念来支撑事业心和责任感,把机关事务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干,无论“入局”还是“出局”,都以大局和事业为重;现在有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总遵循,只能恪守“有位”才能“有为”的法治思维。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形势下,“有为”需要先“有位”,既是于法有据与有法可依的内在要求,也是机关事务法制化保障与法治化管理的基本前提。

成都市所属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入阁”、“入局”还是“出局”、“局外”,凸显出机构职能法定化的艰难。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机关事务的法规依据。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关键少数”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实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作者: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