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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定选,降低小额零星采购成本
 
2022年11月14日    来源: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各地分散采购限额不断提高,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的小额零星项目总量直线上升。目前,小额零星采购领域缺少对应的法律法规,采购人既可直接选定供应商,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的程序进行采购;既可由采购单位的专业人员自行采购,也可选择代理机构采购。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采购人对行使小额零星采购权力缺乏信心,在传统集中采购的操作惯性和审计等制度压力下,大多选择社会机构代理,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效率并未因简政放权而提高。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小额零星采购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小额零星采购效率。 

 

明确自主定选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在政策支持下,采购人的自主权正在不断提升。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具有采购预算金额较低、采购时间一般不固定、中小微企业参与较多等特点,交易双方尤其是供应商对采购的制度成本更加看重。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看,台湾机关办理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小额金额采购时,可不经公告直接与厂商洽谈;办理小额采购标准以上、公告标准以下(新台币10万至100万元)采购,一般可采用限制性招标,经公开征求厂商书面报价或企划书的公告,以比价或议价方式决标。 

WTO政府采购协议(GPA)也设计了限制性的招标方式。因超过门槛价的非小额零星项目才能适用GPA规则,GPA规则强调给予所有供应商同等待遇以鼓励竞争。GPA也将限制性招标的适用场景之一选定为在商品市场进行采购的货物,即市场供应充足、差别不大的货物,采购人可不必发布公告,直接与一个或数个供应商接触并选择最终供应商。在小额零星采购中,采购人直接选择供应商的方法具有制度合理性。 

 

严密小额零星采购程序,完善监管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小额零星采购直接选定供应商也有一些风险。采购人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程序的可能性,使本应以充分竞争方式产生的项目供应商通过小额零星采购直接定选,扭曲了政策本意;廉政风险加大,供应商或存在“攻关”采购人员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进一步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政策协同与监管。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开发使用,在系统中记录小额零星采购的预算批复、采购比选、合同验收、资金支付等,以备监管、审计、内控部门审核,防止采购办理人员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程序。二是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和内控风险研判。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建立政府采购吹哨人机制,管住小微权力;健全采购内控制度,重点风险岗位人员定期轮换,一旦发现问题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惩戒处分。三是严格项目绩效考核。既要考核小额零星项目的完成度、时间成本,也要考核项目采购标的履约完整度和质量,不断提高小额零星项目的采购效益。四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开发布项目公告,但可发布采购意向。定选后,要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公示采购合同,确保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避免暗箱操作。五是严肃监督检查。从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角度,加大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加大监督的威慑力。加强审计监督,推动监管部门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降低监管成本,节约监管资源。六是探索救济机制。将小额零星采购救济制度纳入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加强行政裁决创新、优化行政调解方式、便利行政救济渠道等方面通盘考虑,允许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如试行小额零星采购的行政裁决网上受理、送达等。在政策引导下恰当行使直接定选权,确保采购人主体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将更有效率。 

  文/大连海关 张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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