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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的通知

 

 

 

 

国机绿办201918

 

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委员会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绿化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规范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工作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

            201910月15日

 

 

 

 

 

 

 

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发挥古树名木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价值,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各单位)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树龄3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为二级古树。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对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标准进行保护管理。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按照一级古树进行保护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古树名木,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予以确认和公布,并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备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接受北京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属地管理,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原地保护、依法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鼓励干部职工通过抚育管护、捐资认养、公益宣传等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每10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掌握古树名木资源状况,建立数据库。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配合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做好普查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定期组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业务培训,提高科学养护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认定的分类分级情况,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与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的业务联系,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复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宣传普及有关政策法规,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古树名木权属情况,确定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办公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职工住宅区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指定或委托相关单位管护。

第十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要求签订管护责任书,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备案。变更管护责任单位的,应当重新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  各部门、各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日常管护管理技术规范》《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规程》等规定加强古树名木的科学管护坚持日常管护与抢救复壮并重,促进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应当重点做到:

(一)定期浇灌施肥,浇灌使用非再生水,施肥使用有机肥,使土壤的水、肥、气、热等综合指标保持良好状态

(二)及时清理有害垃圾,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内不得堆积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建筑垃圾等各种影响古树生长的有害物质,不得硬化地面

(三)定期进行病虫害监测,坚持早期预防、综合防治,使用生物防治措施或者低毒无公害的生物农药

(四)对易被雷击的高大孤立古树名木,及时采取防雷击保护措施。

    十三  各部门、各单位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标准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日常管护及复壮工作,抢救复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申请支持

十四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损害、人为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单位绿化委员会和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通过环境综合治理、土壤改良、有害生物防治、树洞防腐修补、树体支撑加固等措施,及时进行抢救复壮,恢复其生长势。

十五  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单位绿化委员会和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备案。

十六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采摘花果,剥损树皮,毁伤树根;

(二)借用树干树枝做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米内遮挡日光,挖坑取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使用融雪剂,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移植;

(五)砍伐;

(六)其他损害行为。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本部门、单位绿化委员会按照规定处置。未及时解决的,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责令有关单位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避让古树名木,未经许可,不得施工对工程建设影响到古树名木保护的项目,古树管护责任单位要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临时保护责任书,落实建设、施工期间的保护责任。一级古树不得移植,二级古树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无法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移植的,应当科学制定移植保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核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规定,园林绿化部门监督下进行移植保护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备案。与移植有关的费用移植后的复壮养护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十九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举报和制止损害古树名木违法违规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破坏、改变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其损伤、死亡的,由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管护责任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规程》进行管护的,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因管护失当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4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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