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服务
不再收取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的通知
国机房改〔2019〕372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
为深入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从2019年12月1日起,凡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的,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由住房原产权单位留存,不须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提供。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