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公务用车管理
专项领域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3-08-0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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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公务用车管理
专项领域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26号
 
相关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相关中央部门:
  去年9月,国管局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公务用车管理专项领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管办〔2022〕297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华社等38家单位为第二批公务用车管理专项领域建设单位。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32家地方单位,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保障基层公务出行、集中统一管理、标准化信息化融合发展、跨区域公务出行保障一体化等领域开展专项建设;新华社等6家中央单位,在垂管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体制建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保障规范创新等领域开展专项建设。《通知》印发以来,各单位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地区公务出行需求特点和保障基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手段等,多措并举,探索创新,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和管理效能。按照工作安排,现就评估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程序
  专项领域建设验收采取各单位自评、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相关中央部门初评、国管局复评的形式。自评和初评时间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一)单位自评。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验收考核相关要点及时完成自评工作,将专项领域建设工作总结报告、验收考核表和自评结果报送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相关中央部门,申请开展初评工作。
  (二)省(部)级初评。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教育部等相关中央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地区建设单位、所属单位专项领域建设情况开展评审,给出初评意见。同时,组织各单位做好复评准备工作。
  (三)国管局复评。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估验收工作组,以自评和初评意见为基础,分专项领域开展复评验收。具体方式为:根据情况每个专项领域选择一家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并在实地验收的同时,组织该领域各单位开展集中评审,采取同台展示、交叉论证、综合比对的方式,由工作组现场打分确定验收结果。
  二、报送材料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相关中央部门完成初评后,于8月25日前向国管局资产管理司报送《关于申请对公务用车管理专项领域建设情况开展验收的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领域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二)验收考核表(含自评、初评)、相关支撑和说明材料(如出台的制度标准、会议纪要、研究成果等);
  (三)省(部)级主管部门初评意见。
  相关纸质材料机要交换至国管局资产管理司,电子版材料(非涉密)发送至公务邮箱(ggjgcc@ggj.gov.cn)。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总结。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围绕要解决的实际问题、预期设定的建设目标,从各项具体措施、预期效果、实际成效等方面对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系统分析,如实反映建设成果,相关结论要有定性、定量指标和数据支撑。对工作推进中的不足和问题,要进行专项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二)客观评价。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相关中央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特点,对照“规范、高效、节约、透明”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要求,对专项领域建设成果的先进性、典型性和推广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对具体措施的政策合规、综合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给出明确评价意见。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可提炼形成典型经验材料(1000字以内)。坚持“成熟一家、验收一家、推广一家”,对建设成效不显著或预期目标暂未实现的,可以申请延期验收。
  (三)注重实效。验收工作要坚持注重实绩,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杜绝形式主义。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相关中央部门要综合考虑验收效果,灵活安排验收方式,对报送材料数量和形式不作硬性要求。
  验收工作结束后,国管局将通报验收结果,后续通过案例选编、交流研讨等形式,对典型成果进行推介。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相关中央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一定范围内推广,过程中要加强统筹,科学论证,稳步推进,切实解决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国管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联系人:国管局资产管理司 崔斌斌  010-83086600
                宋大为  010-63097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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