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请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在当初的立项文件和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的,现在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确实按原规划用途使用,那到底是属于“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还是“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