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的两个问题解释:
问题一:异地调动干部中,因工作需要并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先调动到在京的A单位工作,其间没有在京购买商品房,也没有申领异地调动购房补贴;后又因工作需要并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到在京的B单位工作,在B单位工作期间在京购买了商品房。请问:如果申请异地调动“地区差额补贴”,应该向A单位申请?还是应该向B单位申请?
问题二:地区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中,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按哪一年的价格计算?是按调入A单位的年份计算?还是按调入B单位的年份计算?还是按在京购买商品房的年份计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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