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1991-10-1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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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2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91)市计生委第51号]文件,现将有关计划生育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多胞胎),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女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奖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的奖励费。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三、对主动放弃第二个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而主动放弃生育指标,并已经按规定办理不再生育手续的职工,给予一千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在北京市单位的,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四、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对施行节育手术的职工,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奖励。
五、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办法,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以上各项奖励资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实行。

附件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91)]市计生委第51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委字第51号

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局(处)总公司:
为了落实《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的规定,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问题通知如下;
一、 晚育女职工的奖励
凡男女双方初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包括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因工作需要没有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发给发职工一个月工资奖励,奖励标准由女方单位核定,男女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
二、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颁证之海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百分之五十。
三、 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奖励
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二孩的规定,而不生育的,给予夫妻500--1000元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规定,夫妻双方单住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四、 以上奖励的具体标准,区县级单位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市属单位由各主管局(总公司)制定。
五、 施行节育手术的奖励
各单位可酌情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六、 区、县、局(总公司)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单位自行制定办法。
七、上述所需的奖励费,行政事业单住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福利费不足的,可由行政费或事业中解决;企业单位从福利基金或自有资金中解决;临时工、合同工的奖励费由各单位福利基金中列支。
八、 计划生育的各项奖励,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人调节税。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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