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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上市政策解答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8年01月23日    来源:

49、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50、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的总称。

 

51、上市出售已购公房需要提交哪些要件?

答: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③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④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⑤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⑥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⑦加盖公章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其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由房屋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

 

52、职工应按什么程序上市交易?

答:已购公房经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出售人应持要求的材料,如果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自行或由委托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委托定点代理机构代其挂牌交易,寻找买受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代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3、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或不宜公开上市出售,如何处理?

答:住房超标未处理,以及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于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职工购买公房超标的,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可以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54、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和标准?

答: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55、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如何上市出售?

答: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

 

56、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是否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答: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57、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负担);印花税(成交价的0.3%,买卖双方负担);土地出让金(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买方负担);中介代理费(成交价的1%~3%,买卖双方负担);评估费(评估价的3%,评估方负担)。

 

58、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

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