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司 > 机关事务法制建设成果与经验专题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属性分析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年10月08日    来源:

统一确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性质,是全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众望所归,也是机关事务立法必须证明的重要命题。目前,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有的是行政机关,有的是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和隶属关系不尽一致(见表一、表二),造成管理体制不统一,行政管理职能不能充分发挥。为构建统一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还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有的行政机关属性,国管局起草《机关事务条例》时,应借鉴法律法规中“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类似表述,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界定为“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行政机关”。本文拟从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出发,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对此作出探索性研究。(见附件:表一、表二)

一、基于行政和机关事务管理概念及职责的分析

从行政概念的本源出发,结合对机关事务管理概念和职责的分析,可以证明机关事务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该是行政机关。

(一)从行政界说可以推论机关事务管理是行政行为。国际社会对行政概念的理解见仁见智,我国关于行政的界说也众说纷纭,大体分为三类:一是最广义的行政管理理论,认为行政既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也包括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乃至私人的管理活动;二是广义政府管理理论,认为行政是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不应列入行政范畴;三是狭义政府管理理论,认为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管理国家政务和事务的活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的活动不属于行政。可以看出,分歧主要集中于行政管理主体的确定和范围的划分上,如行政的边界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管理活动是否属于行政范畴等。一般而言,研究政府组织行为尤其是政府内部管理时,应该择取狭义的行政概念,笔者倾向于中山大学夏书章教授作出的定义,即“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1]

机关事务管理作为政府管理的一部分,无论从行政最广义、广义还是狭义的概念出发,都不难推论出它是一种行政行为,从夏书章教授所作定义来看,这种判断更加明确和清晰。此外,一些权威人士在研究行政组织时,指出机关事务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类别。譬如,“行政组织是指在国家机构中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构系统,即各级行政机关,包括领导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和派出机关等,机关事务管理机关是辅助机关的一种。”[2]

(二)对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共识可以推论它是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一些领导同志和学者从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概念出发,指出机关事务管理是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这种论断形成了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如:“机关事务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政务工作的重要保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3],“机关事务管理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以组织提供物资保障为手段,以保证机关职能活动正常有序运转为目的的过程和活动的总称”[4],“机关事务管理是指机关内部为保证机关工作顺利进行,对包括物资、财务、环境、生活以及各种服务项目在内的事务工作的管理。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为机关各部门以及领导者与公务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并保障各项行政活动正常进行的物质基础。它直接反映行政效能的高低与行政成本的大小,在行政管理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特殊作用”[5],“机关事务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以提供物质保障为手段,以保证政府机关廉洁、高效、有序运转为目的的活动的总和”[6]。可以看出,尽管以上定义的角度、侧重点和表述方式略有差异,但大体都包含了“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保证机关运转”、“政府工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等关键义项。

即便是在过去机关后勤与机关事务概念混淆不清的年代,国管局和地方的“行管局”也历来作为行政机关存在,一直履行着机关事务(当时有的被称为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是后勤服务的组织者、管理者。现在,仅就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后勤工作而言,也是有管理与服务之分的,二者在目标原则、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实施手段和职责要求上有明显区别,应该在机构设置和性质界定上得到体现。

(三)通过机关事务工作职责分析可以证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政府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定为事业单位,这既反映出其精简行政机构、压缩行政编制的良好初衷,也暴露其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这种定性显然混淆了机关事务管理与机关后勤服务的概念,认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专司后勤服务,将其视为本级政府的机关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因此,有必要对机关事务工作职责进行分解、剖析,以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后勤服务机构各自的定位。

温家宝总理将机关事务工作高度概括为“管理、保障、服务”。其中,保障可以理解为工作目标,管理与服务则是核心职责和手段。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现保障目标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本级机关各部门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通过它们组织其后勤单位和社会资源为本部门提供服务;二是直接为各部门提供服务(见附件:机关事务工作关系事务图)。

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在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划分上,界线是十分清晰的。从各部门来看,财务处、国资处、房管处、房改办、人防办等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工作机构分散于办公厅(室)、计财司等行政部门,理所当然列入行政编制;而机关服务中心集中了后勤服务职能,因此使用事业编制。[1]从国管局来看,各业务司(室)基本都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业务指导等方式对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实施管理;直接从事后勤服务的多为事业单位:如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后勤干部培训中心、宾馆管理中心等,面向中央国家机关服务;机关服务中心则只对本局服务。国管局机关从事的是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必然是行政管理部门(现行体制下,有些特殊的事业单位承担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国管局不属于此类,下文具体分析),而不是中央国家机关的服务中心,这种关系根本有别于机关服务中心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可见,国务院在国管局“三定”规定中明确其为“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并核定行政编制,具有确凿的科学依据。

同理,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也不是本级政府的机关服务中心,而是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行政机关,当然,这并不排斥其下属事业单位为各部门提供后勤服务。

(四)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能的实证研究可以证明其为行政机构。从中央国家机关来看,国管局具有比较完备的机关事务行政管理职能,涉及国有资产、房地产、综合事务、人防工程、政府驻京办事处、住房资金等管理,以及后勤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从地方来看,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存在数量和辖域的差别,但均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大体归为12类(见附件:表三)。如果按审批事项划分,有些行政管理职能还可以细分,如人防工程管理可以分为人防工程使用审批、人防工程建设和拆除审核,住房资金管理可分为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售房款使用审批、维修基金本金使用审批,房地产管理可分为土地管理、办公与业务用房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审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可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性为行政机关,并遵循编制管理原则,使用行政编制。但是,如表一、表二所示,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只有20个是行政机关,其他12个是事业单位;22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占一半。如果统计调查延伸到市区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比例将呈现倒挂趋向。

现实情况是,从省到地市再到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总体上逐级弱化,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呈现出依次递减状态。有的区县没有专设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相关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或仅仅成立了事业性的后勤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在一些基层政府的衰减,难以充分保障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不利于推进节约型、效能型政府机关建设,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法律分析

从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法规规定和法制统一的要求,可以进一步证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属性。

(一)行政主体资格理论的推论。根据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资格构成有四个要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二是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职位和人员编制;三是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四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不难看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厅内设处室除外)均具备以上要件,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可以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及国家职能划分的需要,依组织程序而设立,并在设立时就独立存在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具体职责权限的确定,多依赖于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级政府机关的“三定”规定。而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和法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1]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行政机关组织法和“三定”规定获得的,并非源自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因此,可以排除它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并根据行政主体的类别特征,推论出它作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二)事业单位登记法规规定的反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该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中的“机关后勤服务”指的是非行政管理的纯粹后勤服务。

从职能来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属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社会服务组织,不应定性为事业单位。因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属于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那么只能是行政机关。

同时应该看到,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组织形态,近年来也处于不断变革之中。随着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日益加强,现有行政机关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但是,所有事项都由行政机关管理,一是未必能管好,二是未必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因此,现实工作中的确存在授权非行政机关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情况。[2]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例,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但由于主要承担的是公共事务监督和服务工作,基本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条件和列举事项,因此被界定为事业单位。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从事的是对政府内部事务的行政管理,与这些单位的管理对象和工作性质都不一样,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范围。而且,随着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由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状况必将逐步改变。

(三)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法规成为明确国管局职能定位和机构性质的重要法律依据。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国管局在工作性质上没有本质差异,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也应该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直属机构(地市以下称为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如上文所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使用行政编制。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有完全的行政机关属性。为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属性和职能定位,加强和改进机关事务工作,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一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彻底剥离后勤服务职能,解决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清、服务和管理机构不分的问题。二是积极研究探索改造各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将分散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房地产管理、人防工程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等行政职能集中,组建精简高效的行政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处),下设事业性的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后勤服务工作。三是健全基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强化其行政职能,全面履行管理、保障、服务职责,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在建设节约型机关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强机关事务法制建设。一是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由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以“三定”规定形式统一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性质,核定行政编制。二是加快起草《机关事务条例》,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属性作出科学表述,明确机关事务行业纵向业务指导关系,通过实行统一的方针政策,逐步统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名称和隶属关系,实现规范化管理。三是完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责任制。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现有事业单位可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大类。当前,应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社会分工的合理化、机构设置的法定化、职能配置的科学化。在改革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使用事业编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向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充分阐述自身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力争划归“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类,并按照改革的要求,对职能、机构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转化为行政机关。

 

(执笔人:徐进   责任编辑:魏国政)

 


[1]夏书章主编:《行政管理学》(第三版),中山大学出版社,第2页。

[2]李贵鲜主编:《公共行政概论》(第一版),人民出版社,第87-91页。

[3]华建敏:《不断提高机关事务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秘书工作》2005年第1期。

[4]参见焦焕成主编:《邓小平后勤思想学习纲要》,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5]参见夏书章主编:《行政管理学》(第三版),中山大学出版社,第321页,329页。

[6]郭文明:《加强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的当务之急》,《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期。

[7]有些设在机关服务中心的机关事务管理处(室),与后勤服务机构混用事业编制,不符合机关后勤“管办分离”的要求,也偏离了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8]参见王连昌,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2007年修订版),第40页。

[9]参见李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2005年第一版),第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