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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研究落实《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有关措施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6年07月06日    来源: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研究落实《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有关措施

 

2016622日,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中直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中直管理局中直机关房改办、中直管理局中直机关资金中心等5家单位在国管局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落实《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国机房改〔2016154号)有关措施,以方便有关业主办理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手续。会议强调,贯彻落实国机房改〔2016154号文件是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抓紧组织,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有关议定事项如下:

一、业主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申请办理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等有关手续时,需提交结余资金足额的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

二、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维修资金交存在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中直机关资金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的,业主可向资金中心委托的经办银行申请查询,由经办银行出具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也可向售房单位申请查询,由售房单位出具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维修资金未交存在资金中心的,业主应向售房单位申请查询,并由售房单位出具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

四、业主本人向资金中心委托的经办银行、售房单位申请查询的,应提交标注查询用途的查询申请单,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原件。

业主委托他人申请查询的,受托人应提交标注查询用途的查询申请单,并携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房产证原件。

五、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低于国机房改〔2016154号文件第一条交存标准的,经办银行、售房单位在出具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时一并出具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知业主需补交的差额及补交方式。

六、业主姓名与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名不一致的,可凭房产证、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售房单位办理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名变更手续。

七、售房单位已将该房屋的维修资金交存在资金中心但尚未实现分户的,由售房单位出具尚未分户的证明后,视为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足额。

资金中心、有关部门应督促售房单位尽快建立维修资金分户账。建立维修资金分户账后,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实际低于国机房改〔2016154号文件第一条交存标准的,由售房单位或资金中心通知有关当事人按规定补交差额部分。

八、有关业主向资金中心委托的经办银行交存需补足的维修资金的,经办银行应出具结余资金足额的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

有关业主要求售房单位代收需补足的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代收,同时出具结余资金足额的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并及时交存代收的维修资金。

九、多层住宅的业主向经办银行申请查询并要求出具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的,由业主在查询申请单上标注该住宅是否配电梯,并承诺如有不实陈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售房单位应加快多层住宅是否配备电梯的调查统计,并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尽快补录。未补录前,暂按未配电梯多层住宅的交存标准判断。加装电梯的老旧住宅,其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是否足额,按未配电梯多层住宅的交存标准判断。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单

      2.维修资金业务经办银行网点联系方式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说明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

扈秀丽   鲍轶欣   陈德颖   贾建林   刘胜凯

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资金中心:

王  媞

中直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处:

高靖寰   李令巍

中直管理局中直机关房改办:

曹  磊

中直管理局中直机关资金中心: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