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条例》 管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21-10-2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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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国管局资产管理司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保障职能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自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条例》公布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规范、节约、 高效履职,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充分认识《条例》公布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任务分工要求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条例》为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提供了行政法规依据,提高了制度法律规范层级,保障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更加协调、工作更加规范、程序更加严密、监督更加有力,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的公布,是接受全国人大和全社会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和规范有效的重要举措。2017年12月30日,党中央建立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在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条例》构建了包括人大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六位一体的全方位监督模式,有利于推动各相关管理部门强化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和规范有效,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的公布,是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的关键途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中央精神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具有很强的政治导向和示范作用。《条例》的公布,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为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协同管理,履行工作职责,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提供了法规指导和遵循。 

    

  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入学习领会《条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落实《条例》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结合,与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统一,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统筹谋划,形成监管合力。 

  ——全面、完整、准确地贯彻落实《条例》。《条例》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规定,既有总体性原则和方向性指导,又有全流程规范和基础性要求,还有实践总结和理念创新,全面规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深入抓好学习,准确把握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结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不同特点、发展阶段、特殊要求,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创新运用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条例》。各地区、各部门要构建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运用好委托、授权等方式,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专业机构优势,推动实现资产管理权责更明确、配合更密切、运行更高效。坚决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新能源替代行动,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力度,助推公共机构绿色转型。完善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切实履行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保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履职。要严格遵循《条例》要求, 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范围完整、层级清晰、类型丰富的管理制度,为各个单位、各类资产、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提供制度依据。规范资产登记入账,建立账务核对机制,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加强清查盘点,推动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落实监管要求,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按期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抓好督促整改。 

  ——保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节约履职。要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持续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完善配置计划执行机制,严格配置计划审核,优先考虑盘活存量资产,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节存量,从源头上促进资产科学合理配置。提高资产采购的质量和效益,扩大批量采购规模,增强议价能力,降低采购成本。加大资产调剂共享,完善公物仓运行方式,加强低效运转及长期闲置资产的调剂使用,加大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资产调剂共享力度,推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做大做强。 

  ——保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政务公开,与各主管部门分工协作,调动工作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探索量化管理模式,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和资产管理工作实际中的重难点问题,调整年度评价指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将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纳入信息平台,推动不同业务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实现管理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减轻各部门各单位日常资产管理负担,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效能。 

  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着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公益 事业高质量均衡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 重要职责,要以《条例》贯彻落实为契机,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规范节约高效履职,确保把国有资产这个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管得规范、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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