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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中有关问题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1号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8月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与贵中心就合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阶段性担保事宜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协议签订前,贷款业务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银行)一直按照我分中心的现行收件标准向借款人申请人收取借款申请材料。但是,由贵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后,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材料有所变化。为保证各银行已受理并通过我分中心审批的贷款申请能够尽快办理放款手续,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2007年9月1日前,银行已按照我分中心收件标准收取借款申请材料的,经我分中心审批通过后,由贵中心按照贷款金额的4.2‰标准(二手房按照贷款金额的3‰标准;对于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或已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的贷款,按照贷款金额的1.5‰标准)收取担保服务费,银行按照我分中心规定办理放款手续。贵中心因银行按我分中心收件标准办理担保所引起的贷款风险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

       二、2007年9月1日后,银行和我分中心将按照贵我双方商定的收件标准收取借款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贵我双方商定的收件标准的,不予受理。

       特此函告。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