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职业资格鉴定报名的通知
国工考[2005]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并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研究决定,2006年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烹饪、服务、汽车、修建、印刷、机电、幼教、科研辅助等专业职业资格鉴定,并在相关专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同时开展合同工(临时工)的职业资格鉴定。现将职业资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工种、等级
鉴定工种、等级:见附件2。
二、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报考相应等级:
(一)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二)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满5年;
2、取得初级工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10年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3、未取得初级工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0年;
4、未取得初级工证书,工作满15年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
2、取得中级工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20年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四)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8年;
2、取得高级工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25年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五)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技师证书满5年且工龄满28年可申报本人现从事的工种。
(六)其它
为适应机关后勤改革需要,培养符合一专多能、一岗多能要求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申报另一工种同等级或以下等级的考核,但不能选择须持有操作证上岗的工种。
持有本职业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级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工龄。
获得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申报上一等级不受报考年限的限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3 年。
三、考核标准、方式、时间、地点
(一)考核标准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及部颁《技术等级标准》。
(二)考核方式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者须参加工考委统一组织的职业道德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未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者,不能参加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考核。(职业道德培训考核为准入制,凡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后,再参加工考委历年组织的考核时均有效)。
在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之后,按工种、等级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各项考核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理论知识考核采取闭卷方式。初、中、高级工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90分钟,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120分钟。
操作技能考核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确定,初、中、高级工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师、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分为现场操作和技术论文答辩两部分。
(三)考核时间、地点
理论知识考核时间:2006年5月13、14日。
各工种理论知识考核具体时间以个人《准考证》上填写的时间、考场、地点为准。
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费用
鉴定考核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47号)的规定收取。工考委只收取鉴定考核费,不含培训费。
五、证书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工考委于考核当年十月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领取。
六、报名办法
(一)符合报考条件者,由本人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附件3)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报考条件审核批准后,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报考技师、高级技师者,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业绩考核评分表》(附件5)的具体内容对申报人进行量化打分,60分为合格。对合格者的业绩考核评分表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不合格者不予报名。
(二)参加2005年度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单项成绩不合格者,须办理补考报名手续。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报名表》(附件6),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只需填写成绩不合格项目)。
(三)各单位人事部门由专人将符合报考条件者按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顺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表》(附件4)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统一按照报名时间、地点报名。
(四)报名时须携带:
1、报考初、中、高级工:
(1)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一式一份);
(2)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表(一式一份,须打印);
(3)报考者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获奖证书原件;
(4)《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没有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的报考者,须同时报名参加职业道德培训);
(5)报考者2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工种);
(6)考核费(现金或支票)。
2、报考技师、高级技师:
除携带以上材料,还须携带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业绩考核评分表(一式一份)。
3、补考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补考人员报名表(一式一份),1寸免冠照片1张,鉴定考核费(交不合格项目的补考费)。
4、带现金或支票统一交考核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缴费时,费用即随机统一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因此不论何种原因,缴款后不能退费)。
填写表格时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由人事部门专人统一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结束后,不得改动所报工种和等级。
七、报名时间、地点
(一)时间:2006年1月17——19日上午8:30至下午4:00,逾期不再办理。
(二)地点:北京国谊宾馆(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一号,位置图附后),电话总机:68316611。
八、其它
(一)本通知中,工考委未开设的考核工种,如单位需要,经工考委办公室同意并备案后,有关人员可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考核,工考委办公室予以核证。
(二)为方便考生了解职业资格鉴定程序和相关要求,在报名时,统一发放《考生须知》。
(三)关于培训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推进培训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管改[2003]106号)中“技能培训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的要求,报考者均可根据本人现有技术水平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拟参加培训者可自行选择工考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或其它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如对工考委委托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有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工考委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工考委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其委托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为方便考生,报名时工考委办公室将邀请有关培训机构到现场办公,拟参加培训者可根据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工种及收费情况自行选择。
(四)请将本通知转发至在京直属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联系人:夏春梅 于立波
工考委办公室电话: 63099149
工考委咨询服务热线:96285331
网 址:http://www.ggj.gov.cn
电子邮箱:gongkaowei@ggj.gov.cn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
工种、等级一览表
专业 |
工 种 |
等 级 |
烹饪 |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营养配餐员 |
|
中级 |
|
服务 |
客房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前厅服务员、收银审核员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汽车 |
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修建 |
木工、建筑油漆工、瓦工、管道工、电梯安装与维修工、
焊工、热力司炉工、绿化工、花卉工、保安员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印刷 |
计算机文字录入员、计算机排版工、校对工、平版制版工、
平装混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平版印刷工(请在报名表备注栏写明使用机器型号)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机电 |
维修电工、制冷工、钳工、车工、铣工、物资进货员、
仓库保管工、无线电装接工、音响调音员、眼镜验光员、话务员、线务员、市话机务员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幼教 |
保育员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科研
辅助 |
半导体原料制备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水工检测工 |
|
|
高级 |
技师鉴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管道工、焊工、瓦工、
热力司炉工、木工、绿化工、花卉工、计算机排版工、校对工、平版制版工、平版印刷工、
印刷机械维修工、平装混合工、维修电工、制冷工、无线电装接工、钳工、车工、铣工、线
务员、市话机务员、话务员、半导体芯片制造工、水工检测工 |
高级技师鉴定工种: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管道工、焊工、维修电工 |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分类目录
A类: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调酒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市话机务员、线务员、半导体原料制备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仪器仪表检验工、植物组织培养工、磨片工、水工检测工、玻璃加工工、金属轧制工 |
B类:餐厅服务员、营养配餐员、汽车驾驶员、木工、瓦工、管道工、热力司炉工、绿化工、
花卉工、气焊工、电焊工、建筑油漆工、电梯安装与维修工、保安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员、计算机排版工、校对工、平版制版工、平版印刷工、平装混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车工、钳工、铣工、维修电工、无线电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工、水质检验工、仓库保管工、物资进货员、眼镜验光员、话务员、洗衣师、烫衣师 |
C类: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收银审核员、商品营业员、保育员 |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报表
姓名 |
|
性别 |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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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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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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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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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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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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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本
工种工作 |
年 月 |
取得现有
技术等级 |
年 月 |
职业道德
取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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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种 |
|
申报
等级 |
|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
年、月 ~ 年、月 |
何 地 何 部 门 |
证 明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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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申
请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报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考核
情况 |
项目 |
业 绩 |
职业道德 |
理论知识 |
操作技能 |
成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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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工
考
委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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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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