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积极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大力推进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3-01-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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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7月26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12〕215号)。按照《通知》要求,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解读,在全面总结分析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发展状况、借鉴吸收外省(区、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迅速形成了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并于8月2日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请示》对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现状做了详细分析,并结合《条例》提出建议:一是制定《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并尽快实施;二是依据《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党政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整合资源,理顺职能,构建上下互动、运转顺畅、管理规范、执行有力的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系;三是根据工作职能需要,将“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长王儒林、常务副省长马俊清对请示事项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分管机关事务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多次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协调,推动《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出台。9月26日,省长王儒林签署吉林省第234号令,公布了《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开创了吉林省地方性法规从起草到出台的最短时间先河,也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针对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不配套,市县两级大部分没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工作由政府、党委、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负责,职能交叉、机构重复、多头管理等现实状况,《办法》第二章专门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设作出规定,并在第七条中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省编制管理办公室依据该《办法》立即做出部署,印发了《关于市(州)、县(市、区)整合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通知》,并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配合,全力指导全省市(州)、县(市)两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建设。
    《条例》作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上位法,从宏观上规定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方向和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条例》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具体的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为此,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委专题研究部署,由分管局长带领相关业务处室,围绕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条例》要求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需要,对机关运行涉及的“三公”经费、实物定额、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并采取内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横向积极争取省政府相关厅局协同配合等办法,使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得以紧张有序地展开,将为下一步深入贯彻《条例》,全面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水平,提供操作性更强的制度保证。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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