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机关事务条例》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关系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08-2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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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称政策法规)进行梳理,理清他们与《条例》之间的关系,强化《条例》的可操作性。本文拟对《条例》与有关政策法规之间的关系作初步分析,以期对《条例》起草工作有所裨益。

一、《条例》与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规定。机关事务工作领域迄今未制定一部专门性法律,涉及机关事务工作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政府采购法》、《人民防空法》等。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两个条文宣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的权能,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母法”,也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根本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原则、主体、程序、合同、组织形式、质疑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六十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目前,有些集中采购机构设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法》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经费保障、防护重点、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通信警报等内容。该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该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设在国管局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能和地位。

另外,当前《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充分肯定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如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该修订草案的通过,将成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节能管理职能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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