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事项(含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审批子项)项目编码为36004。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
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2〕171号)
4、《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新建职工住宅调剂暂行规定》(国管房地〔2009〕136号)
5、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等。
五、受理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
六、决定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
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在京企业及所属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具备合法用地权属。
2、具备主体资格。
3、已申报当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4、土地权属资料及相关信息已报录中央单位用地数据库。
(三)禁止性要求
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须提交材料
1、项目设计方案(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自行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2、规划部门的正式意见(复印件1份)。
3、职工住房档案(复印件1份)。
4、职代会(工会)决议(原件1份)。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自行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6、危旧房改造的,还须提供:
●现有住户房号及名单(复印件1份)。
●住户搬迁意见(复印件1份)。
●危旧房屋鉴定报告(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自行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7、申请单位身份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原件)和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告知内容
1、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
2、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并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用地单位印章。
3、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基本流程
材料初审和补正—受理审查—结果送达
十一、审批时限
(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需补正材料或申请事项存在其他问题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二)正式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内部审批决定(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上述材料初审及受理审批时间不含申请单位补正材料、土地调配以及文件运转和制发等时间。
十二、结果送达
(一)已作出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制作函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二)申请单位执受理单领取函件并在受理单上签收。受理单和申报材料等一并归档。
(三)期限:5个工作日。
(四)责任单位:土地管理处。
十三、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办理决定
书面回复。
十五、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单位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了解行政审批机构是否受理申请材料及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原因,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可当场更正的错误。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对申请单位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申请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时,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六、结果咨询
咨询内部事项办理情况及监督投诉,可拨打电话83084495。
十七、有效期
(一)有效期2年。
(二)有效期满30日之前,可申请延期。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408室。
(二)对外接待服务时间:周二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三)乘车路线:地铁乘坐4号线至西四站,公交乘坐55、101、103、109、124路至西安门站。
十九、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其他注意事项
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服务事项,告知申请单位按如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土地首次登记(未做过登记的土地)、土地变更登记(坐落、权利人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新增用地登记(通过征用、购置、股权购买等方式新取得的土地),协助出具权属审核意见书。
(二)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中央企业土地转移和土地征占等情况),协助出具备案函和权属审核意见书。
(三)信息登记(土地抵押、出租),以信息登记函形式进行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