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流程(股权、债权和其他产权)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流程
(股权、债权和其他产权)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资产转让方向国管局或主管部门提交产权转让申请,国管局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让方组织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北交所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后报国管局确认,并将评估结果按权限报国管局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发布转让信息
转让方向北交所提交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材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北交所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媒体发布转让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
(二)转让方和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标的企业内部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职工安置方案和职代会决议;
(八)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
四、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五、组织交易签约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直接签约。
六、结算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通过北交所进行统一结算。
七、出具交易凭证
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北交所,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由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办理变更手续
转让方持产权交易凭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由北交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资产转让方或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