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情况的报告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4-06-1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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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情况的报告

二○○二年四月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尽快建立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保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掌握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已购住房产权证的办理与发放情况,推进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社会化进程,为启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的二级市场作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从2000年9月开始,根据局里的工作安排,由房管司和房改办抽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中央国家机关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普查工作。普查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和已购职工住房的产权证办理与发放等情况,我们在向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发放调查表汇总摸底的基础上,先后走访了审计署、文化部、民政部、社科院等单位,并邀请高检、劳动部等13个单位房管(房改)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座谈,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基本情况

(一)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形式和步骤

20009月下旬,我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0]161号)(以下简称《普查通知》),《普查通知》明确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普查范围、普查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普查结果上报等具体内容。并就普查建档工作做了专门的工作布置。200010月底,为做好这项工作,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和在京中央一级企业职工住房普查工作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是普查系统使用,请软件公司的人员进行讲解;第二,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大家学习了(厅字[1999]10号、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及《普查通知》)。培训当中对调查表逐项进行了讲解,并结合房改字[2000]36号文件精神对面积核定问题的界定等政策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对做好普查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其作法是:

1、如何填写调查表,按照普查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填表说明对普查表逐项进行了解释。

2、普查表的上报时间,分别明确了机关、企业职工住房档案的上报时间。

3、普查表的审核,首先要求各单位进行审核,看职工在填写时有无漏项、夫妇双方单位是否盖章,本人是否签字。

4、普查表的装订,要求各单位普查表收齐后,每100个职工的调查表装订成一册,装订成册以后,按顺序编号,编号以后进行数据录入。

《普查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按《普查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本单位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分别成立了由房管(房改)、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的普查工作小组,结合普查工作,各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住房普查动员、布置,按照普查通知要求规定了工作程序,制定了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二)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企事业单位共有280多个一级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共有125个单位,在京企事业单位共150家,载止到20023月上旬,已有110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84个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了职工住房普查工作。按照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从实际完成情况来看,按时完成的单位不是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据2001年初统计,机关19家,企业14家。从时间上来看,我们要求机关2000年底完成住房普查工作,企业2001年初完成,但上报普查表的情况还不够理想。据统计,按时完成上报工作的机关有铁道部、外经贸部等19个单位,企业有14个单位完成了住房普查工作,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对没有完成住房普查工作的单位进行走访调查。一方面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度和没有完成的原因;另一方面了解住房普查工作存在的问题。经过走访以后,应该说大部分单位住房普查工作都已经做了,但没有全面完成,其没能按时完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单位的分房、调房工作没有结束,有些单位想等调房结束以后再上报;

2、有些单位有部分人员外出、出差、出国;有短期、长期、还有长期住外(新华社、外交部等单位);

3、各单位调查表在收上来以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有漏项、有明显住房情况不实的;有个人不签字、有配偶单位不盖章的等等一些问题,各单位对调查表填写有问题的请职工对调查表进行补充和修改,对有明显错误的调查表要求重填写,有些调查表拿回去以后,能很快地返回,有的职工调查表拿回去以后索性不交了。

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一部分人,不管你如何做工作,讲普查建档的重要性、意义,他就是不交

5、参加培训的人员不是做具体工作的,做具体工作的又没有参加培训,所以在工作交接时,衔接的又不是很好,影响了上报进度。

6、有些离退休人员关系在街道,是否参加普查不明确。

7、有部分单位机构改革后,人员少,工作量大等等。

针对以上的种种情况,我们分别召开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就普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座谈,听取各单位的意见,通过座谈会这种形式,我们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加快普查工作进度,对有些问题,要求各单位在上报调查表时要附一份上报说明,简单说明本单位的住房普查工作情况、调查人数、应收调查表数量、实收调查表数量、未上报调查表数量及原因等情况,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为了推进普查工作的深入,我们于20013月和200111月分别下发通知,对没有完成住房普查工作的单位催报。在三月份下发的通知中,对截止到通知下发之前已完成普查上报的单位逐一列出,同时对前一段普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在通知予以说明。在十一月份的通知中,对已完成本部门和下属单位住房普查工作的单位,提出了具体的汇总统计的要求。这两个通知下发后,对普查工作的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有194个单位完成了住房普查建档工作,机关110家,完成机关总量88%,企业84家,完成企业总量的56%。装订成册的住房档案3500多册。

(三)普查数据抽样情况

1、在已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194个单位中,我们对农业部、文化部等60个单位的21377名职工住房达标、未达标等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发现未达标人数居一,超标人数居二,这两种情况比例基本相当,其结果如下表:

总样本数

达标人数

超标人数

未达标人数

无房人数

21377

3675

7149

7976

2577

100%

17.19%

33.44%

37.31%

12.06%

2、利用普查数据对审计署、文化部等13个单位售房情况及产权证的办理、发放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发现已售房单位均在90%左右,但产权证发放情况基本上都在50%以下,其结果如下:

单 位

可售房

(套)

已售房

(套)

已售房比例

产权证发放情况

已领比例已发比例

审计署

800

725

90.6%

725100%24133%

文化部

1400

1200

85.7%

90075%7005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00

1000

100%

10010%10010%

文 联

800

784

98%

71090.6%63080%

新闻

出版署

478

420

87.9%

420100%420100%

公安部

2825

2489

88.1%

53021.3%53021%

经贸委

石化中心

2477

2215

89.4%

187484.6%187484.6%

建材局

1800

1674

93%

664%664%

国家

统计局

1442

1073

74.4%

53049.4%53049.4%

税务总局

1099

1036

94.2%

70.67%70.67%

国防

科工委

111

107

96.4%

0000

社科院

4500

4200

93.3%

70016.7%70016.7%

民政部

704

500

71%

16432.8%00

合计

19436

17423

89.6%

672538.6%579833.2%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国家机关可售住房已有89.6%出售给职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产权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产权证的办理情况不太好,只占已售住房的38.6%,产权证的发放情况占已购住房的33.3%。由此可见,各单位职工已购住房的产权证办理工作相对滞后,有些单位的产权证虽已办理,但未发到职工手中。调查中,各单位反映了以下情况:

1、西城区和海淀区产权证办理的难度较大,周期长。因此,这2个区的已售公房产权证仍在办理过程中。

2、有些单位正在对职工已购住房面积通过权威测量部门进行重新测量,其产权证没有办理。

3、有些单位因超标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超标职工的房屋产权证虽然已经办理,但未发给职工。

4、有些单位因发现职工有些职工住房普查表填写不真实,其产权证未发。

5、有些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单位,为防止年轻职工跳槽,产权证未发给这类职工。

另外,从已上报的职工住房登记表上的情况看,已领到产权证的职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左右,未领产权证的比例高达87%。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职工填报的住房普查表有待进一步核实

在调查中各单位反映,由于各部门参加住房普查工作的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单位之间沟通较少,个别单位对职工个人填报住房情况,未能逐一进行核实,致使少数职工住房普查表中的数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核实。归纳各单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工作的流动性,有些职工虽然在普查时在本单位工作,但其住房却不是在本单位分配的,他们在来本单位之前,在2个或更多单位工作过,究竟是那个单位分配的住房,或他们究竟有几处住房,不好核实。

2、有些职工住房是本单位分配的,但与外单位交换过,因时间比较久远,房管部门人员的更换,房管资料遗失等原因,普查时隐瞒不报的情况可能发生。

3、有些老同志在住房普查中,将本单位分配的住房一分为二,一部分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其普查表上的数据有待核实。

(二)少数职工住房情况有变动,普查数据有待进一步修改

在调查中,已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单位均提出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结束后,本单位有些职工的住房情况有些变动,住户普查表有待修改。如文化部预计有20%-30%的职工住房情况有变动,新闻出版署有4%的职工住房情况有变动;科技部有1%的职工住房情况有变动,其它单位均提出有变动的情况,但具体数据有待核实。职工住房情况有变动的主要原因有:

1、有些单位在住房普查时,仍有在建职工住房,住房普查后,那些在建住房交付使用,这些单位仍按福利分房的形式分配给本单位职工。

2、在住房普查工作结束后,有些单位通过集资建房为部分调整或解决了住房。

3、在小营经济适用房出售给一些单位职工后,有些单位将其腾退旧房按福利房分配(或调配)给了本单位职工。

4、有些单位在办理职工产权证时,通过权威测量机构对其住房面积进行测量时发现,其普查登记表上的数据比实际测量的数据有误差。

5、住房普查后,职工住房因拆迁而有所变动。

6、住房普查结束后,有些单位职工的配偶住房情况变动。

(三)普查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待文件进一步明确

《普查通知》中对有些具体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普查工作面对一些具体问题不好操作。这些问题有:

1、职工退休后,其关系转到了街道,他们是否在本单位的普查范围内。这个问题在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尤为突出。

2、离婚或再婚后职工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3、老职工住房以子女名义购买,子女未从本单位分配住房,其住房应该计在谁的名下。这个问题在离退休干部中普遍存在。

4、住房普查输入软件与土地登记、产权房使用登记等软件不能资料共享,给本来繁重的工作带来更大的工作量。

5、参加住房普查工作的人手少,普查审核、土地登记、产权房使用情况登记、住房公积金测算等工作均由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工作负担太大。

6、企事业单位职工职务面积核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无法操作。

三、对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建议

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职工住房档案的质量,职工住房档案是国家对超标职工进行超标处理以及对未达标职工和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也是职工已购住房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二级市场资格审查的凭证。因此,普查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国家及职工的利益,影响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公平,影响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二级市场的正常运行。为此,针对以上情况,被调查单位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作,在从人头查住房的基础上,加强从各单位原产权房查人头的工作,进一步核实职工住户普查表。

(二)由国管局牵头成立中央国家机关住房普查工作检查组,(由中央国家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组成),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职工住房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

(三)完善职工住房普查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进一步明确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当事人的处罚细则、职工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离异后双方面积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

(四)以普查数据为基础,在核实、修改和完善职工住房普查数据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局域网上建立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信息查询系统。

(五)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加快职工已购住房房产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社会化进程。

(住房普查工作调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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