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深化项目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审批程序,理顺工作关系,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流程。
项目相关各处按照以下流程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工作中的沟通与衔接。
一、项目确立阶段(20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对土地权属来源及相关文件、申请部门原办公用房现状和新建办公用房的必要性进行审核、调查、分析和论证;对必须建设的项目,按照申请部门的工作职能、使用性质、人员编制等,初步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确定项目管理方式和正式批准立项。
办公用房管理处主办,土地管理处、投资计划处、项目监管处(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处”)协办。
1.项目需求部门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新征用地需提供市规划
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投资规模确定);
(5)规划意见书;
(6)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7)其他材料。
2、项目审批前期调研(15个工作日)
办公用房管理处为主,土地管理处、投资计划处、项目监管处配合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1)土地管理处(5个工作日)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审核项目用地的权属来源和相关文件。
(2)办公用房管理处(7个工作日)
①项目必要性研究;
②原办公用房产权移交及产权证办理情况;
③申请部门同意无条件腾退原办公用房的意见;
④申请部门原办公用房或设施设备使用、管理情况;
⑤对申请部门办公用房或设施设备功能配置和需求进行分析;
⑥核定项目建设标准、功能配置;
⑦提出投资控制规模;
⑧会同投资计划处、项目监管处确定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建设主体、项目管理单位确定方式以及项目相关单位的职责等)。
(3)投资计划处(3个工作日)
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核定项目投资控制规模;
3.立项批复(5个工作日)
(1)项目批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需求部门提交的用地权属及相关文件完备合法;
②完成了原办公用房权属资料的移交和使用协议签订工作;
③同意无条件腾退原办公用房。
(2)各处审核通过后,由办公用房管理处汇总意见,并拟定批准文件,项目相关处会签,经司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
批复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①项目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
②建筑规模、标准、功能配置、投资额度等;
③对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④明确项目管理方式;
⑤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正式批准项目确立的文件须分送项目相关处备案。
申请部门提交的材料或工作深度达不到立项规定条件的,只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4、建立项目库
批准立项的项目,统一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库。
项目库由投资计划处负责管理。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阶段(25个工作日)
工作内容:对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和批复。
投资计划处主办,办公用房管理处、项目监管处协办。
(一)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核(20个工作日)
1.组织专业评审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核定建筑规模、建筑标准、功能配置、投资规模等;
2.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处审定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
3.投资计划处商项目监管处核定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采购清单;
4.投资计划处会同项目监管处及项目相关处研究确定施工组织形式(确定项目管理单位、招标采购计划以及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和概算通过评审后,投资计划处拟定批准文件,由项目相关处会签,经司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
批准文件内容包括:
1.项目位置、建筑规模、建筑标准、功能配置;
2.投资规模、来源、安排计划、控制目标和支付方式;
3.确定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招标采购清单;
4.提出概算分解和项目工期、质量、投资控制要求;
5.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正式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文件分送项目监管处备案。
三、项目组织实施阶段
工作内容: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确定的项目管理方式及施工组织形式,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监管。
该阶段以项目监管处为主,项目相关处配合。
(一)签定项目管理协议(30个工作日)
1.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落实项目监管的组织形式及职责分工;
2.确定项目监管的主要环节和具体措施;
3.确定保证工期、质量、投资等控制目标;
4.确定项目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
(二)招投标监管与合同管理(30个工作日)
1.负责采购清单和预算细化方案的审核工作;
2.按照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管局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项目招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国管局工程招投标实施建议》等规定,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衔接;
3.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履行项目管理协议中招投标环节的工作;
4.监管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
5.对相关合同或协议进行审核备案。
(三)工程实施监管
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
1.规划、建设等各项手续是否完备;
2.合同履约情况;
3.工期、质量、投资等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
(四)资金拨付监管(5个工作日)
1.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并经主管领导签章的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须经监理签字认可或附经监理审核认可的工程量清单);
2.项目监管处审核后,报经主管司领导批准,送财务司复审,同时抄送投资计划处和项目相关处;
3.财务司复审无误后直接支付;
4.工程项目处于前期审批阶段时,原则上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但项目设计、勘察等前期费用,经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支付;
5.工程进入决算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拨付资金。特殊情况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审计或结算主管部门签字后,方可支付。
(五)洽商和变更监管(10个工作日)
1.对申请部门提出的洽商或变更意见或建议(洽商或变更须经项目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进行分析,向投资计划处提出处理意见;
2.投资计划处根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安排情况,确定洽商或变更的具体内容(10个工作日)。
(六)竣工验收监管(30个工作日)
1.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行业验收(10个工作日);
2.负责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向使用单位和办公用房管理处移交全套工程纸质和电子版文件、资料(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或协议,洽商变更文件等应移交资料的复印件)(10个工作日);
3.组织项目相关处和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内部验收(10个工作日)。
(七)决算审核和后评价(40个工作日)
投资计划处主办,项目相关处参加。
1.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中介评审机构;
2.委托中介评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算审核;
3.提出概算调整的安排意见;
4.委托中介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工作可与决算审核工作同时开展,亦可视情况分别进行。
四、使用管理阶段(20工作日)
工作内容:完成产权接收工作、签订使用协议、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处置管理等。
办公用房管理处主办,项目相关处配合。
(一)产权产籍接收、管理
1.负责接收项目管理单位移交的权属资料(正件),如征地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等;
2.依上述权属材料向北京市国土房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登记,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建立办公用房、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各类数据库。
(二)使用管理
1.依据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重新核定使用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的规模、部位,并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确定物业管理内容,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工作。
五、其它
领导交办事项,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定专门处承办,项目相关处全力配合。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