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规范公务招待管理的补充规定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7-12-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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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招待管理,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狠刹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现就公务招待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全市各级公务人员在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参与公务活动以及值班期间,午间一律不准饮酒。经批准,受组织指派接待外宾、港澳台和外省客人除外。

凡违反者,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者,给予辞退。单位一年内发生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责令辞职等处理。

二、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部门(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凡违反者,除追缴其所报销的费用外,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给予辞退,并责令批准人辞职。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分别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宴请陪餐人数每桌不准超过3人,陪餐人员相互之间不准敬酒。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参加宴请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本地驾驶员就餐按宿办发[2001]66号文件执行。

凡违反者,由单位主管公务接待的负责人按比例承担宴请费用,并视情节,对其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四、实行早餐变革。早餐招待客人以自助餐和早茶为主,一般不另行安排成桌早餐。

凡违反者,由单位主管公务接待的负责人承担早餐费用,并视情节,对其提醒谈话或通报批评。

五、实行月结月清制度。公务招待费实行单独列支、专帐管理、月结月清,不得隐匿、转移、串帐。

凡违反者,由批准人和有关财务人员负责退赔所报费用,并视情节,给予批准人和有关财务人员纪律处分。

六、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将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通过本单位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招待费支出总额、接待来客的批次、单位、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和原因。公布时间为每月一次。市直单位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由市会计核算中心通过网上宿迁向全社会公示。同时,各单位公务招待支出情况,每半年向单位干部职工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元月。

七、加强监督检查。公务招待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正确履行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公务招待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公开曝光。

八、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宿单位。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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