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规范公务招待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招待管理,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狠刹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现就公务招待管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全市各级公务人员在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参与公务活动以及值班期间,午间一律不准饮酒。经批准,受组织指派接待外宾、港澳台和外省客人除外。
凡违反者,第一次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讨;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者,给予辞退。单位一年内发生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责令辞职等处理。
二、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部门(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凡违反者,除追缴其所报销的费用外,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给予辞退,并责令批准人辞职。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分别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宴请陪餐人数每桌不准超过3人,陪餐人员相互之间不准敬酒。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参加宴请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本地驾驶员就餐按宿办发[2001]66号文件执行。
凡违反者,由单位主管公务接待的负责人按比例承担宴请费用,并视情节,对其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四、实行早餐变革。早餐招待客人以自助餐和早茶为主,一般不另行安排成桌早餐。
凡违反者,由单位主管公务接待的负责人承担早餐费用,并视情节,对其提醒谈话或通报批评。
五、实行月结月清制度。公务招待费实行单独列支、专帐管理、月结月清,不得隐匿、转移、串帐。
凡违反者,由批准人和有关财务人员负责退赔所报费用,并视情节,给予批准人和有关财务人员纪律处分。
六、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将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通过本单位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招待费支出总额、接待来客的批次、单位、人数、同比上升或下降的数额和原因。公布时间为每月一次。市直单位公务招待费支出情况由市会计核算中心通过“网上宿迁”向全社会公示。同时,各单位公务招待支出情况,每半年向单位干部职工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元月。
七、加强监督检查。公务招待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正确履行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公务招待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公开曝光。
八、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宿单位。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