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学习《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历来重视廉政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围绕工程建设、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先后制定了《局机关工作规则》、《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守则》、《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核算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局房屋租赁暂行办法》、《局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防止腐败和商业贿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日,中共济南市纪委、济南市监察局出台了《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了学习,特别要求全体工程建设人员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规定。同时,诚恳邀请工程参建单位加强对工程建设廉政工作的监督,确保廉洁自律不出问题。
附:
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招标方式、变相规避公开招标,操纵或者采取暗示、授意、指定等形式影响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评标、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
二、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指定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供应商或者工程工程招标 代理、勘察、设计、监理、评估、造价、审计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在工程征地拆迁、工程承包、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质量监管、工程验收、资金使用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索要和接受与工程建设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通讯和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装修或者宴请、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五、不准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进行营利性活动;
六、不准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工程建设资金或者私设“小金库”;
七、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
八、不准到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报销应当由本人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拖欠工程款,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不准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或者以各种名义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接受超标准接待,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