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强化、四保障”确保完成公共机构节能目标
浙江省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克服管理职能弱势问题,克难攻坚、敢创敢试,不断健全节能工作体制机制,努力夯实节能基础工作,深入挖掘机关节能潜力,不断完善节能管理措施,使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并取得较好成效。2010年,市级公共机构人均用水、用电量比2009年分别下降了30.5%、4.2%,连续第五年实现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并圆满完成了“十一五”期间节能20%的工作目标,在浙江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考核检查中受到高度肯定。
一、强化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节能工作协调开展
体制机制是开展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基石和保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政府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理清职责、理顺关系,逐步建立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2007年提请市政府发文,将市级机关节能降耗工作职能明确授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监察局,建立由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监察、财政、经贸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级机关(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小组,在局内设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节能调研与指导,逐步将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延伸到市、县(区)及乡镇(街道)三级网络,有151家市级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状况列入统计范围,其中市行政中心45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进一步健全节能联络工作制度,充实了节能联络员和统计员队伍,明确了相应职责和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网络的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