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在安徽省率先规范建筑节能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12-08-3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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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蚌埠市出台《蚌埠市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节能材料必须备案登记,否则不得应用于建筑中。据悉,这也是安徽省第一个关于建筑节能的专门规定。
    在《蚌埠市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对建筑材料、设计审查和验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规定,节能材料和产品要及时在市建筑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不备案或备案过期的,都不得应用于我市建筑工程。同时要具备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才能进场,而且要注明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以备查验。此外,关于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计算书等须经审查合格后实施,有更改事项必须再次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节能标准。
    在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蚌埠市同样将节能单独立项,予以规范。首先,建筑的基础验收中,要在主体结构完成总层数的一半时,提前做出外墙保温系统样板墙,检测合格后作为今后施工的标准。其次,工程的其他节能措施,同样要按照经过验收的样板工程施工。分部施工完成后,就要进行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之后才能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在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都应该增加节能专篇,用以记录节能施工与验收情况。(刘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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