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分别参加行政事业类、企业类和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须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
2006年6月中旬开始至
(二)培训内容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并考虑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不同需要,2006年继续教育培训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设置如下内容:
1、行政事业类
(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问题解答
(2)纳税实务和税收筹划
(3)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2、企业类
(1)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讲解
(2)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风险防范
(3)企业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4)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三、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经对培训资质和条件的认真考核,由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等27个单位(见附件)作为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培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各单位,并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
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需提交本人的2006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证”),尚未换领“新证”的会计人员可先报名,参加培训报到时再补交“新证”。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将“新证”统一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