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局门户网站 www.ggj.gov.cn 2006-04-2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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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6号)、《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2002年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今年6月有效期满。经研究,决定从58日起为持有我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换发新版(200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人员范围

在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并持有我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换证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培训证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须参加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后方可换证。

三、   时间安排

200658630为集中换证时间。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换发证书时间安排(见附件1)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本单位初审合格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表》(以下简称《换证表》,见附件2)和相关资料集中送至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接待室。

四、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换证表》。《换证表》可在国管局网站(网址:www.ggj.gov.cn)下载,也可复印。

(二)换证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换证表》;

3、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原件(2004年和2005年);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6、近期同一底片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1张贴在《换证表》上,另1张背面写上姓名。

(三)尚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手续的调入人员,除提供上述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供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与现单位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一同办理。

(四)填表注意事项

1、填写“学历”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为准。

2、填写“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以1992年底以前评审的技术职称或1992年底以后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被单位聘任为准。

3、填写“是否上岗”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会计工作岗位为准。

(五)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接待室地点: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北楼一层东侧101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节假日休息)

联 系 人: 郑占芳      

联系电话: 83085272   88393050   68316611-1830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安排

      2.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表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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