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9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09〕1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9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09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09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
2009年5月至11月。
(二)内容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中、初级会计人员的实际需要,2009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与管理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4.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5.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难点问题
6.新税制改革与纳税筹划
7.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
8.会计人员能力延伸
9.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市场,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经对申报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决定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等26个单位作为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单位,并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09年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
(二)从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考虑,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国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可后,组织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必须提交2006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未按要求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登记。
(四)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培训单位推荐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培训单位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国管局会计处联系人:吴 巍
联系电话:63096439
附件: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