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操作规程(试行)2004年10月18日印发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
结(决)算审核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制度以及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司。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说明:本规程于04年印发之局属各单位执行;2006年03月24日召开《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会议》时印送至各部门各单位,但没有文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制度以及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关建设项目。机关建设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进行的房屋建筑、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购置及土地购置等投资行为,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的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
第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的方式分为过程审核和竣工结(决)算审核。
过程审核是指从初步设计概算开始,对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合同、洽商、设备和材料采购、价款结算等内容进行审核。
竣工结(决)算审核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对工程结(决)算书(含洽商)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过程审核应作为今后机关建设项目结(决)算审核的主要方式。同一项目的过程审核和竣工结(决)算审核均由房地产管理司通过组织招标、邀标的方式选定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过程审核或竣工结(决)算审核的结果是建设项目办理工程价款结(决)算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参考资料。
签订施工合同或物资采购合同时,必须写明预付款或预结款不能超付超结,应留有审减额的扣除,房建项目等一般在竣工决算前应保留20-25%的合同额,以确保质保金、审减额的支付。项目发包方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留足应扣回的审减额。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司统一负责机关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组织、管理,除公开招投标的审核项目外,还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业绩情况,每年择优选择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邀请招标预备库中,年底对参加审核工作中介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中介机构是否保留邀请招标名单内进行调整。
第五条 竣工结(决)算审核费用。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335号),并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和支付。审核费用以审减金额为基数,以送审金额为基础确定费率,以基数与费率的乘积作为最终的审核费用。
审核费用的费率确定标准如下:
送审金额 费率 审核费用
500万元(含)以下 5.5% 审减金额×5.5%
500——3000万元(含) 4.5% 审减金额×4.5%
3000——7000万元(含) 3.5% 审减金额×3.5%
7000万元以上 2.5% 审减金额×2.5%
具体审核费用的费率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办公楼、住宅)、前期工作深度、工程概算严密程度、工程管理水平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核报告质量,在上述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咨询有关专家后报局批准可上浮0.5%。
过程审核项目可按项目总投资1—1.5‰计取基本费用,并按竣工结(决)算项目计取费用,二者之和超过总投资1.5%时,不再计取基本费用。
一个建设项目的附属、配套工程纳入主体工程合并计算审核费用。
审核费用需经施工单位或销货单位、房地产管理司签字认可报局批准后才能支付,计入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房地产管理司据此考核发、承包工作相关人员、单位的绩效。
第六条 审核报告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准确提供审核的范围、审核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其审核的进程及其结果详细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由房地产管理司进行复核。
第七条 本规程由房地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